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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西漢(初)國家制度(二)

西漢初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的形成,經歷了漫長、漸進的過程,到了戰國時期,子夏學生、魏國大臣李悝彙集當時各國刑典,結合現實情況修訂成了中國古代最早、最系統的一部法律《法經》。

《法經》分6篇,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律》和《具律》。

盜法明確人們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性,對侵犯私有財產的“盜”的行為施以重刑,甚至擁有侵犯他人財產的動機的,也會被當成犯罪。

賊法則是有關於殺人罪和傷人罪的處理方法,其中規定:殺一人者死,並籍沒其家和妻家;殺二人者,還要籍沒其母家。

捕法是關於捉盜和賊的條文。

囚法是關於關押盜和賊的條文。

雜法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禁止蝓制等七項內容。

所謂淫禁就是禁止荒淫,凡丈夫有一妻二妾的要處膩刑(即割耳),丈夫有二妻的處死刑,妻有“外夫”的要處幽閉(禁閉)。

所謂狡禁就是禁止盜竊符、璽和禁止議論國家法令。凡是盜竊符(虎符)的要處死刑,籍沒全家為奴隸。盜竊璽(官印)的要處死刑。議論國家法令的,要處死刑,並要籍沒全家和妻家為奴隸。

所謂城禁就是禁止越城,一人越城的要處死刑,十人以上越城的要殺死其全鄉和全族的人。

所謂嬉禁就是禁止賭博,凡賭博的處罰金。如果太子賭博“處笞刑”(用竹鞭打),如果處笞刑後再不停止賭博,便可改立太子。

所謂徒禁就是禁止群眾集居,群眾集居一日以上的要查問,三日以上的要處死刑。

所謂金禁就是嚴懲貪汙。丞相貪汙,處死左右。將軍)以下的貪汙的要處死刑。但貪汙黃金在一鎰(二十四兩)以下的只處罰,不處死。

還有禁止“淫侈腧制”,就是禁止所用器物超越等級制度,如果大夫之家有侯所用物的要全族處死。

《法經》出現後,魏國一直沿用,後由商鞅帶往秦國,秦律即從《法經》脫胎而成秦六律。

劉邦曾任秦吏“亭長”,主要工作“抓捕罪犯”,深知秦苛法之害,而以他的“經歷”造就了他擅長與人打交道,更喜歡用人際手段來代替法治工具。他入關中以後,曾依據蕭何的建議“約法三章”,“殺人者 死,傷人及盜抵罪”。盡除秦之律法,用“約法三章”嘗試“以德治國”,這一措施得到了劉邦統治區內廣大民眾的支援和擁護。但隨著劉邦這一命令實行一段時間後,便感到僅靠約法三章並不能達到統治社會的目的。從漢二年開始,以蕭何為主的一班人開始修訂法律。

而蕭何在秦六律(盜》、《賊》、《網》、《捕》、《具》、《雜》)的基礎上,增加3篇(《興》、《廄》、 《戶》)。增加的這部分內容,主要是有關徭役、廄苑、戶賦的法律,為經濟方面的內容。

到了西漢建國初,蕭何等人初步修訂完成了《漢律》(亦稱《九章律》)。在法律的內容上,《九章律》對一些秦之苛法有所減緩,刪掉了一些不合時宜的法律。漢律雖承繼秦律為藍本,但絕非簡易之事,以後的去除嚴刑峻法工作,一直延續到文帝、景帝時代,可見其工程之浩大。今天,我們修改和制定一項法律,需要經過的過程包括法律文案的醞釀、擬稿、提出、討論、審議、表決和公佈等多個環節,每一環節皆不可缺少。畢竟,制定法律是極為莊重而嚴肅的。在古代,在人力物力、文化水平和經濟條件均受到極大限制的情況之下,蕭何之舉已實屬不易。

《九章律》是西漢的主要法律,另外附有一些輔助性法律,比如叔孫通《傍章》18篇、張湯《越宮律》27篇、趙禹《朝律》6篇等,共60篇。這些律例補充了《漢律》九章,使其整個法律體系更為完善,對西漢王朝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蕭何的《九章律》通用於西漢、東漢四百餘年,對兩漢的社會穩定,政治、經濟、文化的正常發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不僅如此,從中國法制史的角度講,蕭何《九章律》還起到了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即上承李悝的《法經》和《秦六經》;下啟魏晉南北朝隋唐的法制建設,對中國律令法制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自秦漢至隋的法制建設和改革,都是以蕭何《九章律》為基礎進行的,故《舊唐書·刑法志》說:“自漢迄隋,世有損益”。從整個歷史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把《九章律》稱為“律令之宗”。

西漢初曆法

漢朝建立後承襲了秦朝的歷法。以後,到漢武帝時,漢臣張蒼等對曆法進行了變革。

在我國古代。歷來就有著古六歷的說法,它主要是指:黃帝歷、顓頊歷、夏曆、殷歷、周曆、魯歷。

而秦朝採用的是顓頊歷(也稱秦歷),顓頊歷完成於秦獻公十九年(前366年),是秦國比較早的歷法。這個曆法跟其他曆法大多不同,該歷採用十九年七閏法。十九年七閏法就是在十九個農曆年中設十二個平年,每一個平年為十二個朔望月;設七個閏年,每一個閏年為十三個朔望月。十九年七閏的間隔一般為3、2、3、3、3、2、3。即第1年之後的第3年為閏年,再過兩年又是閏年,依此類推。

閏月的發明,凝聚著古代人民的智慧。有了閏月的設定,才使得我國傳統曆法得以沿用數千年。陰曆歷月是以月亮盈虧為週期(朔望月)來制定的。1個朔望月長29.5306日,歷月取為29日或30日。如以12個月作為一年,那麼一年長為354或355日。如果僅僅這樣制定的歷法就會與節氣脫鉤,這樣一來,假如今年新年是在瑞雪紛飛中度過,17年後,便要搖扇過新年了。增加閏月就是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

秦歷以亥月為歲首,因此,秦歷按順序應該是:亥、子(冬至所在月,即冬月)、醜、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閏。如果按國人習慣用數字來稱呼月份的話,就成了“十月(歲首)、十一月(冬月)、十二月、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歲末)”。秦以十月為歲首(一年之始),輪至次年九月為年末,而閏月放在九月之後,稱“後九月”。歲首十月同樣稱為十月,不改稱一月或正月(端月)。端月(即一月或夏曆正月,不改為四月)是立春之月,二十四節氣起點,為避諱始皇帝(趙正)改正月為端月。

度量衡貨幣

度量衡。度包括分、寸、尺、丈、引,是用來測量長短的,採用十進位制,即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量容積的工具有龠(yuè)、合(gě)、升、鬥、斛,是用來測量多少(容積)的。二龠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斗、十鬥為一斛;稱量物體的單位有銖、兩、斤、鈞、石,它們是用來稱量物體平衡的標尺,弄清楚物體的重量的“砝碼”。一兩有二十四銖。十六兩就是一斤。三十斤就是一鈞。四鈞就是一石。秦漢的一尺長度約今天23釐米,一兩約相當今天16克,一升相當於今天180-220毫升。

西漢建國初貨幣漢初期,政府財政困難,便以秦錢重為藉口,令民間和地方自由鑄造半兩錢,將銅錢重量減到3銖左右,面文仍為半兩。這種錢又小又輕,形狀像榆莢,因此被稱為榆莢錢或莢錢。

西漢建國初稅賦

漢代的主要所有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既有自耕農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又有包括皇室、侯王和一般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

西漢初年制定賦稅制度時,既吸收了秦代的賦稅制度的基本內容,又總結了“暴秦”速亡的經驗教訓,也顧及到了漢初經濟殘破、人口銳減的現狀;還要考慮有利於生產的恢復、發展,緩和階級矛盾等方面的因素。

漢代的賦稅約有二十種名目,但主要的是“田稅(田租)”和“口賦”。另外還有各種“徭役”。田租是漢王朝國家財政的主要收入之一。主要用做百官的俸祿、祭祀、皇帝的生活資料和其他某些用度。

西漢初年,劉邦實行“輕田租”政策,行“十五稅一”之法,即國家從農民總收入中徵收十五分之一,這比秦朝時的三分之二低了近十倍。漢代國家收入的田租,是以實物交納的田租,一般是按照不同地區,不同地類、不同年景,定出不同的通產量,以此為標準來徵收田租。

從西漢初開始,法令規定,人民不分男女,從十五歲到五十六歲期間,每人每年須向國家納錢一“算”(一算是一百二十錢),稱“算賦”。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納,每人年徵二“算”。對商人加倍徵“算”,是漢代“重農抑商”的既定國策在賦稅制度上的反映,目的是保護確立不算太久的封建地主所有制;對奴婢加倍徵“算”,則是中央政權抑制豪強、地主的一種經濟措施,因為豪強過多佔有奴婢,會使國家直接稅收人口基數減少,影響國家的收入,助長地方勢力的增長,從而構成對中央專制的威脅。

未成年的兒童,漢代稱為“小男”、“小女”,他們的人口稅叫作“口錢”。口錢從七歲起徵(建國之初,有時從三歲起徵),直到十四歲,每人每年交納二十錢。

在漢代,國家和皇帝的收入、支出是嚴格分開的,二者不能混淆、挪用。在機構上,議承秦制,管理國家財政的叫“治粟內史”,後來稱作“大農令”或“大司農”,簡稱“大農”,收來的田租、口賦都由它掌管;替皇帝管理私人財政的機構叫“少府”。漢代皇室的用度,主要取自“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所入”,或稱“工、商、虞、衡之入”,這些收入,原則上由少府管領,供皇室享用。

漢代還有一種“獻費”,是諸侯國在徵收的“算賦”中,每人拿出六十三錢於每年十月獻給朝廷(算賦餘下部分留作諸侯國支配)。

徭役,實質上它是由先秦時代的力役地租蛻化而來,和賦稅的關係十分密切。漢法規定:成年男子均得用一定時間為國家服兵役和力役,丞相的兒子也不能例外,從二十三歲(有時十七歲,有時二十歲)到五十六歲是服役年齡,但實際上有的人年過六十還要服役。服一般力役的叫“更卒”,每年都要服役一個月;服兵役的叫“正卒”。正卒又分為兩種,一是到所在郡(諸侯國)受訓,充當郡兵一年,二是到京師或邊疆地區充當“戎卒”一年,這意味著每個成年男子一生至少要服兩年兵役。

僅從稅率上看,漢代農民所受稅賦似乎不重,其實不然。首先看看自耕農民。西漢政論家晁錯,在他的《論貴粟疏》中,給我們描繪過一幅“文景之治”(國家相對富裕時期)時代的自耕農生活畫卷:一個五口之家的農戶,去服役的,不下二人,能耕種的土地不過一百畝,一年的收穫不超過一百石;全家各種費用只能從那點微薄的收入中開支。如果遭受水旱災害,或急政暴斂,臨時的捐稅,有糧食只好半價賤賣,無糧可賣就只好去借高利貸。事後賣田宅,甚至賣子孫去償還債務的情況也隨之出現了。盛世之下的自耕農尚且如此,衰世的情況就可想而知了。至於在田主(後期的地主)的土地上耕作的農民,則要向田主交納二分之一的產品,即所謂“見稅十五”,所受剝削更加沉重。東漢荀悅說:國家徵收的田租,即使只有農民收入的百分之一,但由於田主的中間剝削,農民往往要交納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給田主,這些田主比暴秦還要殘酷。我們也應當承認,西漢前期減田租的措施,固然有利於擁有大量佃農的大地主,但對大量自耕小農還是多少起了一點保護作用,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也收到了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效果。

漢代的賦稅制度比前代更加系統、更加嚴密、更加法律化了。它奠定了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基本模式,具有承前啟後的歷史作用。後世的“租、庸、調”制,和漢代賦稅制度有著直接的淵源關係。中國的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國家始建於秦,而大成於漢。一個系統的、嚴密的、法律化了的賦稅制度,保證了統一的封建帝國的經濟需求,而一個統一的強大的封建帝國,又為制訂和推行一個系統嚴密的賦稅制度提供了前提條件。它們都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

西漢初文化之陸賈《新語》

劉邦從秦末的一個小吏,起足於反秦的群武之中,歷經八年戎馬生涯,建立西漢江山。劉邦雖然明智善斷,但對於如何治理天下,總會習慣性地保留著“馬上得天下,馬上治天下”的治國思想。

在劉邦政權中,集中了秦漢時期的大量天下精英,以“有口辯士”之稱的陸賈就是其中一位。陸賈感覺應該向皇上講述治國思想。因此,陸賈每次借與皇上見面機會,都要向劉邦講述前秦各學派的治國理念。一次上朝,陸賈在劉邦面前談《詩經》、《尚書》。劉邦確實不喜歡“高談闊論、不務實事”的儒士。劉邦見陸賈雙唇跳動,卻不能解決眼下諸如將士爭功、諸侯王有異心的好多麻煩問題。

劉邦開始罵道:“乃公居馬上得之(你老子我是在馬上得天下),安事(為什麼要研究)《詩》、《書》?”

陸賈反駁道:“在馬上得天下,難道也可以在馬上治天下嗎?況且商湯、周武王以武力奪取天下,卻以仁義守住天下,文武並用才是長久的治國之術。以前吳王夫差、智伯都因窮兵黷武而滅亡;秦國一味使用刑法不知改變,終於亡了國。假使秦國統一天下後,‘行仁義,法先聖’(能夠實行仁義,效法古代聖賢),陛下哪能得天下呢?”劉邦面情雖有不悅,但劉邦最大的特點,就是始終能夠聽取對他有益的建議。實際上,他也是歷代開國皇帝從馬上到馬下思想轉變最快的帝王。

劉邦對陸賈說:“你試著為我撰寫一下秦亡漢興、天下得失的道理,以資借鑑”。陸賈不愧“西漢思想家、政治家﹑外交家”的稱號。陸賈在此後很短的時間內,共寫了十二篇。每上奏一篇,劉邦及眾臣都認為寫得好,劉邦還給陸賈的十二篇“政文”起了名字叫“新語”。

陸賈以其《新語》著作為標誌,使其成為西漢治國思想的開拓者、奠基人。陸賈在《新語》著作中闡述的治國理念,主要包括四大方面:行仁義、法先聖;無為而治、不廢有為;文武並用、德刑相濟;天人感應、規限人君。

陸賈是漢初第一位力倡儒學的思想家,其思想主要融匯黃老道家及法家思想,而最後歸本於儒家的仁義觀。在西漢初期儒學的發展演變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成為由先秦儒學向漢代儒學轉變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鏈環。

陸賈繼承了先秦儒家的“人主天下之儀表也,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隨”這套德化理論,認為秦亡就是因為不施仁義、專任刑罰, 驕奢靡麗以及重用趙高等奸佞之臣所致,因此他認為漢家王朝要想不重蹈秦亡之覆轍,就必須反秦道而行之,“行仁義而輕刑罰; 閉利門而尚德義; 鋤佞臣而求賢聖”,定下了帶有強烈儒學色彩的三大為政原則。同時,為了使儒家學說更加適應漢初政治統治的需要,他在堅持儒家基本思想傾向的同時,已經公開地從道家、陰陽家、法家等諸子各家中,吸取合理的思想資料以充實儒家的思想體系,開啟了漢代儒學重構的先河。

無為而治、不廢有為。陸賈的“夫道莫大於無為”的思想來源於道家黃老之學。 陸賈的無為並不是由作為宇宙本根的道的無為推演出來的,而是從秦王朝速敗教訓中總結出來的,是與秦始皇的濫用刑罰的有為相對立的。他用道家的思想原則,把法家和儒家思想進行了改造和糅合,使得道家的“無為而治”思想更加貼近實際,更能解決問題。

陸賈並不排斥有為,他認為如果沒有人為的努力,社會就不能進步; 既然聖人都有為,那麼君子當然也要有為;有為不是妄為,而必須以道為準。主張對一切凡人力所能為、又必須為的事,均應該盡力而為之。

在陸賈思想中,無為和有為是有機的統一,是治道的一體兩面,以有為求無為,在有為的基礎上,達到無為的最高境界,即要求君王積極有為,依仗自身修養制定出一套社會秩序,然後將這套政治社會秩序落實在實際生活中,制禮定樂,教化天下。

文武並用、德刑相濟。陸賈同時也改進了法學,他批評秦"法治"太過,主張"文武並用,德刑相濟",減廢秦法,但仍然堅持治國必須依靠"法治",只不過"法治"不再是治國之本,而是治國之末。陸賈還進一步提出減免賦稅徭役,讓利於民。要與民休息,不幹民,不擾民,不加賦,做到“國不興無事之功,家不藏無用之器,稀力役而省貢獻。”

在歷史觀方面,陸賈繼承了法家韓非的觀點,把人類社會的發展分為 先聖 、 中聖 、 後聖三個不同的歷史時期。陸賈不僅意識到了人類物質文明的進步,而且還接觸到了國家和法律的起源。陸賈在繼承與發揮法家理論基礎上形成的這種權變學說,表達了漢初地主階級在奪取政權後積極鞏固和發展封建統治的新制度的願望,具有積極的意義。

天人感應、規限人君。陸賈天人學說中的陰陽災異思想來源於陰陽家。陸賈一方面繼承與發揮了《易傳》與《荀子》的唯物主義觀點,但同時也吸收進了陰陽家的一些天人感應、陰陽災異的迷信思想。 陸賈雖從天人相分的角度要求君主握道而治,依德而行,但是在封建社會中君主是人間最高的權威,君主可以統治萬民,但卻沒有人能制約君主,因此只有借這種可與人感應的天來警戒、威嚇人君,使其因天變而正其失,理其端而正其本 ,而起到一種規勸和限制人君胡作非為的作用。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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