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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喪服》雲:"君,至尊也。"鄭玄注:"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土者皆曰君。"賈公彥疏:"以其有土則有臣故也。"[1]1100封君則是指被上級統治者封賜城邑或領地,並對這片區域享有一定管理權的食封貴族。戰國是中國社會發展的重大轉折時期,列國對自身制度都進行了重大的改革,尤以秦國效果最為顯著。封君在這一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制度在當時的發展變化引起了學者的廣泛興趣,湧現了眾多學術成果.以往對戰國封君的研究多注重他們的封地位置、名號及經濟來源,而對其性質成分和法律地位的分析則略顯薄弱。本文選取戰國時期最為典型、影響最大的秦國封君作為研究物件,欲就上述問題展開論述,敬請方家指正。

  一、戰國時秦封君的起源與成員

  封君在秦立國不久便已出現。據《史記·秦本紀》記載,在春秋早期,"(秦武公)有子一人,名曰白。白不立,封平陽。"[2]183公子白封於平陽,其性質應等同於西周分封制下的大夫之家。春秋時期正是秦國對周文化進行吸納和學習的時期,在秦國出現分封制十分正常。但自此之後,秦國在春秋階段的歷史記載中不再有封君出現,這一現象持續了二百餘年。

  戰國時期,秦國已知的第一位封君出現於秦獻公時期。根據《水經注·渭水注》引《竹書紀年》記載:"梁惠成王三年,秦子向命為藍君。"[3]456梁惠成王三年即秦獻公十七年,秦獻公死後由其子秦孝公繼位。孝公任用衛鞅變法,自此之後,秦國的封君制有了極大的發展,大量封君記錄見於史冊。目前已知明確的戰國時期秦國的封君人數,楊寬先生在其著作《戰國史》中的統計是25人,具體如下:

  秦獻公時期所封:藍君公子向。

  秦孝公時期所封:商君衛鞅。

  秦惠文王時期所封:嚴君樗裡疾;橫門君;武信君張儀;蜀侯公子通。

  秦武王時期所封:蜀侯公子煇。

  秦昭王時期所封:蜀侯公子綰;穰侯魏冉;華陽君羋戎;涇陽君公子市;高陵君公子悝;武安君白起;應侯范雎;安國君公子柱;剛成君蔡澤;陽泉君。

  秦莊襄王時期所封:文信侯呂不韋;長安君成蟜。

  秦王政時期(統一全國之前):長信侯嫪毐;昌平君;昌文君。

  此外,據《戰國策·韓策三》記載,秦國還曾將三位親附於自己的他國貴族立為封君。他們分別是封於梗陽的周佼、平原的周啟、山陽的山陽君。這三位封君具體受封時段已不可考,故在此單獨列出。

  秦國封君是否只有這25人?不然。正如楚國的封君傳世文獻記載只有18人,而目前發現出土文獻的記載又增加了36人[4]268,且《史記·張儀列傳》有言"楚人不勝,列侯執珪死者七十餘人"[2]2291,可見楚國封君之多。由此可以推測,秦國的封君一定不止目前文獻所見的25人。但透過對這些人進行分析,我們仍可以看到秦國封君的一些共同特點。

  二、秦國封君的特點

  楊寬先生在其著作《戰國史》中總結了戰國封君制的特點。他認為戰國的封君在經濟上有收取租稅、佔有私田的特權,在政治上須接受封主的統治,並且可以世襲,等等[4]259-266.秦國的封君除了上述特點外,還擁有其自身的特色,這與秦國的政治特點和法律文化有著密切的關係。

  (一)秦國封君中功臣比例高於其他成員秦國的25位封君依照身份可以分為四類:一是宗室:藍君公子向,嚴君樗裡疾,涇陽君公子市,高陵君公子悝,安國君公子柱,長安君成蟜,共6人。二是外戚:穰侯魏冉,華陽君羋戎,陽泉君,長信侯嫪毐(其憑藉與太后的特殊關係而躋身封君,故也可算在外戚之列),共4人。三是功臣:商君衛鞅,橫門君,武信君張儀,武安君白起,應侯范雎,剛成君蔡澤,文信侯呂不韋,昌平君,昌文君,共9人。四是降臣:蜀侯公子通,蜀侯公子煇,蜀侯公子綰,以及山陽君、周啟、周佼這3個親附於秦的他國貴族,共6人。

  由此可見,身為功臣的封君所佔的比例在四類身份中最高,而其他身份的封君也多有軍功。如《史記·樗裡子甘茂列傳》載樗裡疾:"(秦惠文王二十六年)助魏章攻楚,敗楚將屈丐,取漢中地。秦封樗裡子,號為嚴君。"[2]2307-2308《史記·秦本紀》雲:"(秦昭王)八年,使將軍羋戎攻楚,取新市。"[2]210這說明秦國在設定封君之時所考慮的最主要因素是功勞①.

  秦人尚首功,且在歷史上以對宗族管控嚴格而著稱。衛鞅變法時便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史記索隱》對此解釋為:"謂宗室若無軍功,則不得入屬籍。謂除其籍,則雖無功不及爵秩也。"[2]2230-2231楊寬先生在《戰國史》中透過七國封君的對比發現:"魏國除了樂羊以外,幾乎都是宗室。

  趙國封君中宗室不少。韓國的封君幾乎都是國君的親屬。齊國除了鄒忌以外,封君也都是田氏宗族中人。楚國封君也多數出身於貴族。只有秦國由於實行衛鞅制定的按軍功授予爵位的制度,封君中國君親屬所佔比例較少。"[4]266在宗法制依然盛行的戰國時期,秦國將功勞作為設定封君最主要的條件是非常可貴的。

  (二)秦國封君多為實封,擁有自己的封邑

  所謂實封,是指封君有真正歸屬於自己的食邑和領地。與之相對應的為虛封,即僅有名號而沒有食邑。戰國時期,列國都設有封君,有實封也有虛封。而秦國的封君多為實封,擁有自己的封地。很多封君以自己的封地為名號,如衛鞅封於於商之地,號商君;樗裡疾封於蜀地嚴道,號嚴君;魏冉封於穰,號穰侯。即使不以封地為名號的封君,也擁有封地。

  如張儀,"秦惠王封儀五邑,號曰武信君。"[2]2294戰國之時,秦自衛鞅變法之後,國力強盛,積極向外拓展,與東方列國爭奪領土[5].而秦國封君的城邑多設在與東方諸國接壤之處,特別是新徵服的土地上。衛鞅封於於商之地,其封地在弘農地區,北接魏,東臨韓,南瀕楚。范雎封於應地,《戰國策·秦策三》言:"應侯失韓之汝南,秦昭王謂應侯曰:'君亡國,其憂乎?'"[6]206汝南地是范雎的益封之地,所以應邑應與韓國接壤。秦國新封君的設立和原封君的徙封,常與秦國的擴張相伴。秦昭王十五年,秦攻楚取宛,第二年攻魏取鄧。然後秦封涇陽君公子市於宛,封高陵君公子悝於鄧[2]212.更有甚者,穰侯魏冉後封於陶,陶邑在宋國故地,跨越韓魏遠離秦土。楊寬先生認為,這是在齊滅宋後秦國與列國聯合攻齊後所得,在公元前281年封給魏冉[4]694.封君的封邑被設定在列國犬牙交錯之地,對秦國的發展是極為有利的。因為戰國之時秦國居於六國的西側,西邊和北邊少有敵手。將封君的封地設於秦國東部和南部外緣,為保護秦國本土免受列國的直接攻擊提供了有效地屏障。秦國的貴族為了獲得封邑或擴大自己的原有領地,都需要透過戰爭去爭奪他國領土方能實現。這在客觀上為秦國的進一步擴張以至後來統一中國提供了動力。

  秦統一全國之後,情況便發生了變化。《漢書·地理志》載:"秦遂併兼四海,以為周制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蕩滅前聖之苗裔,靡有孑遺者矣。"[7]1542嶽慶平先生認為,秦統一全國之後的列侯"只是一種虛爵,既無封地,又無封戶"[8]78.僅"以公賦稅重賞賜之"[2]239.這主要是因為統一之後,秦始皇認為來自原來列國的直接軍事威脅已不存在,封君的拱衛功能便消失了。他認為封君的存在是統一之後潛在的分裂因素:"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賴宗廟,天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2]239(三)秦國封君中稱侯人數極少且條件嚴格。

  秦國封君的人數雖多,但除臨時分封的蜀侯外,《史記》記載中正式稱侯者並不多見,只有穰侯魏冉、應侯范雎、文信侯呂不韋和長信侯嫪毐4人。劉澤華、劉景泉先生認為,戰國時代"秦國的封君即二十等爵的最高爵'列侯','列侯'與'君'又可以通用。"[9]69劉先生的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在戰國時代,"公""侯""君"仍有一定等級劃分。《史記·衛康叔世家》的記載明確表示三者的高低差別:"聲公十一年卒,子成侯速立……十六年,衛更貶號曰侯。二十九年,成侯卒,子平侯立。平侯八年卒,子嗣君立。嗣君五年,更貶號曰君,獨有濮陽。

  四十二年卒,子懷君立。"[2]1603-1604由此可見,"侯"的地位應該高於一般的"君".但從"封鞅為列侯,號商君"[2]204的記載來看,列侯可以稱君。所以筆者推測,君的指稱範圍較為廣泛,而列侯是高級別的封君,其地位高於一般封君。閻步克先生認為在這一時期,"只要做官做到了某個秩級層次,就升入了某個爵級層次。"[10]66即不同的官階層次對應不同的爵級層次,當其官升至這一層次,再滿足封爵條件時,才能被封這一爵位。穰侯魏冉、應侯范雎和文信侯呂不韋都在成為封君時同時擔任秦國的國相。嫪毐雖然不是國相,但在封侯時也是大權在握。《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八年,"嫪毐封為長信侯,予之山陽地,令毐居之。宮室車馬衣服苑囿馳獵恣毐。事無小大皆決於毐。又以河西太原郡更為毐國。"[2]227可見列侯地位之高、權力之盛。

  這一情況在秦始皇統一全國的過程中有所改變。王翦曾言:"為大王將,有功終不得封侯。"[2]2340但王翦最終仍被封侯,按《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琅琊刻石:"列侯武城侯王離、列侯通武侯王賁、倫侯建成侯趙亥、倫侯昌武侯成、倫侯武信侯馮毋擇、丞相隗林、丞相王綰。"[2]246郭沫若先生認為王離為王翦之誤,甚確[11]457.根據裡耶秦簡中"內侯為輪(倫)侯,徹侯為[死(列)]侯"[12]156的記錄來看,王翦與王賁雖不是秦相,但仍被封為列侯,且地位在丞相之上,可見秦始皇對在統一戰爭中立下巨大戰功的將領封以列侯,不以是否為相作為衡量條件。但此時列侯地位比國相還高,因此受封者也不會很多,李斯1.

  (四)秦國封君原則上可以世襲,但未見有世襲的記錄《戰國策·趙策四》載左師公觸讋與趙太后的對話:"今三世以前,至於趙之為趙,趙主之子孫侯者,其繼有在者乎?"曰:"無有。"曰:"微獨趙,諸侯有在者乎?"曰:"老婦不聞也。"[6]770《史記·李斯列傳》載趙高之言說得更明確:"未嘗見秦免罷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也,卒皆以誅亡。"[2]2549由此可見,秦國封君在原則上雖然可以世襲,但現實中卻沒有封及二世者。最重要的原因是秦國封君多是政壇上顯赫的人物,他們的命運與統治階層的政治鬥爭密切相關,其犯罪行為是導致其不能封及二世的重要原因。秦律網路嚴密,實行"輕罪重刑",即"十分輕微的罪,都要處以嚴厲的懲罰"[13]185.秦國又可以爵位減免罪責,韓樹峰先生將其總結為:"刑盡而爵有餘,則保留餘爵;爵盡而刑有餘,則保留餘刑。"[14]43因此,封君若有罪行,爵位很容易被剝奪,不再是封君,也就無法傳及二世。

  三、秦國封君的法律地位及犯罪行為

  (一)秦國封君的法律地位

  封君在秦國擁有很高的政治和經濟地位。列侯為國相或掌控相權,其他封君也都擁有很大的特權。他們把持朝政,權移主上。范雎就曾對秦昭王說:"臣居山東時,聞齊之有田文,不聞其有王也;聞秦之有太后、穰侯、華陽、高陵、涇陽,不聞其有王也。"[2]2411秦國強調以法治國,自衛鞅變法之後,便形成了系統的法律體系[15].秦法最顯著的特點之一便是有著嚴格的身份界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2]2230據《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記載:"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16]129林劍鳴先生認為:"'大夫'相當於中小地主,'伍人'乃指一般無爵的人民,這兩個階級的界限,是不能混淆的。"[13]184即使在有爵者內部也是等級森嚴。衛鞅變法所依據的藍本《法經》規定:"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17]367封君擁有高爵,秦法嚴禁僭越,這是對封君地位的一種保護。

  然而,雖然秦國制定的法律條文具有等級差別,但"在適用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例外"[18]17.秦的封君在法律適用上並不享有特權。《商君書·賞刑》雲:"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19]100-101司馬談總結說:"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雖百家弗能改也。"[2]3291秦國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以圖強化君主的至高無上,因此等級森嚴,每一階層都有自己的義務和權力。然而一旦觸犯了法律,都將獲得嚴懲。秦國封君是高階爵的擁有者,享有爵制帶來的法律特權。《商君書·境內》雲:"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19]120但秦律中還明確規定有一些罪行不能以爵位進行減免罪責。

  根據董平均先生依照出土簡牘資料的總結,破壞家庭倫理秩序、破壞爵制尊卑關係、官吏腐敗等犯罪行為不得以爵賞減免[20]275-278.

  (二)秦國封君的犯罪行為

  1.謀反罪

  (1)商君衛鞅。《史記·秦本紀》:"及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怨鞅,鞅亡,因以為反,而卒車裂以徇秦國。"[2]205《史記·商君列傳》:"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發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關下。"[2]2236"商君既復入秦,走商邑,與其徒屬發邑兵北出擊鄭。秦發兵攻商君,殺之於鄭黽池。秦惠王車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滅商君之家。"[2]2237衛鞅受到訴訟,出逃未果,就回到自己封地起兵反叛,被秦軍攻殺。他所犯之罪:一是違旨拒捕;二是反叛。最終的結果是在戰鬥中被殺,屍體被車裂,家族被誅滅。

  (2)三蜀侯中的公子煇和公子綰。蜀國是秦國的鄰國,兩國原來地位並列,蜀國並不是因秦國封賜而產生的國家。《史記·張儀列傳》記秦國打敗蜀國之初"貶蜀王更號為侯"[2]2284,先後共任命了三位蜀侯。據瀧川資言、蒙文通、楊寬等先生的分析,這三位蜀侯都是原蜀國的貴族,任用他們只是為了穩定局勢,安撫蜀國的人民[4]355-356.等到蜀地逐漸穩定後,秦王便以反叛的名義,逐一除掉了他們,三位蜀侯都不得善終。秦惠文王時,公子通被蜀相陳壯所殺。《華陽國志·蜀志》記載是陳壯謀反,殺蜀侯,秦王派甘茂等率兵殺陳壯平蜀[21]194,公子煇繼承蜀侯之位。《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昭王六年,"蜀侯煇謀反,司馬錯定蜀。"[2]210公子綰後來繼任蜀侯,到了秦昭王二十三年,"疑蜀侯綰反,王復誅之,但置蜀守。"[21]200從"王復誅之"可以看出公子煇也被秦王誅殺。三位蜀侯的死都與叛亂有關,成為秦國逐步穩定蜀地的政治犧牲品。

  (3)長安君成蟜。成蟜為秦王政之弟。《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王政)八年,王弟長安君成蟜將軍擊趙,反。死屯留,軍吏皆斬死,遷其民於臨洮。"[2]224-225成蟜反叛,死於軍中。

  (4)長信侯嫪毐。嫪毐是秦始皇母親的男寵,與太后私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王政九年"長信侯毐作亂而覺,矯王御璽及太后璽,以發縣卒及衛卒、官騎、戎翟君公、舍人,將欲攻蘄年宮為亂。王知之,令相國、昌平君、昌文君發卒攻毐。"謀反被鎮壓,嫪毐被梟首、車裂[2]227-229.

  (5)昌平君。《史記·秦始皇本紀》中《索引》稱"昌平君,楚之公子"[2]228.秦王政二十三年,"荊將項燕立昌平君為荊王,反秦於淮南。二十四年,王翦、蒙武攻荊,破荊軍,昌平君死,項燕遂自殺。"[2]234昌平君謀反,死於軍中。

  (6)昌文君。史失其名。根據《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載,秦王政二十三年四月,昌文君死[16]7.田餘慶先生認為昌文君也是楚國公子,並與昌平君一起參與了反叛秦國的活動[22]1-29.昌文君死於這次戰鬥中。

  2.任人不善罪

  《史記·范雎蔡澤列傳》記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2]2417即被推舉的人犯罪,則推舉人與之同罪。

  (1)應侯范雎。范雎曾極力舉薦在他危難之時幫助過他的王稽和鄭安平,秦昭王拜王稽為河南守,任鄭安平為將軍。然而秦昭王五十年,鄭安平代白起率兵擊趙,結果率兵降趙;而王稽不僅為官不勝任,三年不上計,而且"與諸侯通",於秦昭王五十二年"坐法誅"[2]2417.范雎因此請罪,雖然昭王開始並未治其罪,但其後來仍被免相[2]2425.《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載秦昭王五十二年,"王稽、張祿死。"[16]6張祿即范雎。根據《編年記》在記錄封君昌平君、昌文君都不稱姓名而稱君號的體例,范雎的應侯爵位在免相時也被剝奪,並於當年去世。

  (2)文信侯呂不韋。呂不韋曾與太后私通,之後怕秦王政發覺,便向太后進獻嫪毐。"詐令人以腐罪告之",並告知太后"可事詐腐,則得給事中"[2]2511.嫪毐謀反一案波及甚廣,呂不韋因舉薦嫪毐並與其有關聯而要連坐。《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王政十年,"相國呂不韋坐嫪毐免"[2]227,秦王"出文信侯就國河南"[2]2513.

  3.僭越等級罪

  (1)四貴,即穰侯魏冉,華陽君羋戎,涇陽君公子市,高陵君公子悝。這四者是秦昭王時的外戚和宗室,把持國政,顯赫一時。范雎向秦昭王進言就提到,"穰侯出使不報,華陽、涇陽等擊斷無諱,高陵進退不請。"[2]2411指責他們目無君上,藐視秦王。又言"涇陽君、高陵君之屬太侈,富於王室".這是指他們奢侈逾制。這也適用於穰侯魏冉,當他前往山東時,"輜車千有餘乘".對此,秦昭王採取的處罰措施是"乃免(穰侯)相國,令涇陽之屬皆出關就封邑。"[2]2329(2)文信侯呂不韋。秦王見呂不韋被免相國之後仍然影響甚大,對其十分不滿,便下詔:"君何功於秦?秦封君河南,食十萬戶。君何親於秦?號稱仲父。其與家屬徙處蜀!"[2]2513呂不韋自殺。

  4.違旨罪

  前文提到衛鞅,秦惠文王下旨拘捕,衛鞅違旨逃亡。除此之外,犯有違旨罪的還有武安君白起。《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昭王)五十年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為士伍,遷陰密。"如淳注曰:"嘗有爵而以罪奪爵,皆稱士伍。"[2]214-217其具體記載見《史記·白起王翦列傳》:"秦王使王齕代陵將,八九月圍邯鄲,不能拔。楚使春申君及魏公子將兵數十萬攻秦軍,秦軍多失亡。武安君言曰:'秦不聽臣計,今如何矣?'秦王聞之怒,強起武安君,武安君遂稱病篤。應侯請之,不起。於是免武安君為士伍,遷之陰密。"[2]2337秦王命白起領兵,白起稱病不應,引起秦王不滿,定白起犯有"違旨"之罪。

  5.誹謗詔書罪

  武安君白起:"秦昭王與應侯、群臣議曰:'白起之遷,其意尚怏怏不服,有餘言。'秦王乃使使者賜之劍自裁。"[2]2337這次治白起之罪,是因他對旨意"有餘言",即誹謗詔書。白起犯違旨罪被奪爵,並配有遷徙刑。正在執行過程中又犯有誹謗詔書罪,遂被賜死。

  6.私通罪

  上文提到文信侯呂不韋和長信侯嫪毐與太后私通。《史記·呂不韋列傳》載:"始皇九年,有告嫪毐實非宦者,常與太后私亂,生子二人,皆匿之。與太后謀曰:'王即薨,以子為後。'於是秦王下吏治,具得情實,事連相國呂不韋。九月,夷嫪毐三族,殺太后所生兩子……秦王十年十月,免相國呂不韋。"[2]2512透過上述史料梳理,我們可以將犯罪的封君及罪行和處罰進行列表(見表1)。

  

  綜上所述,在這25位封君中,共有14位被記載有明確的犯罪行為,比例為56%.其中涉及謀反罪的有7人,僭越罪5人,任人不善罪2人,私通罪2人,違旨罪2人,誹謗詔書罪1人。秦國封君的犯罪型別,除私通屬於破壞倫理秩序類犯罪外,均可統歸為危害政權類犯罪。秦國對封君犯罪的處罰措施嚴厲,凡是不涉及謀反的,輕者免官就封,重者免官奪爵;凡是涉及謀反的,直接參與者一律誅殺,而且還要對屍體進行屠戮。而連坐者不會被處死,但會被免官,重者奪爵。

  四、結語

  秦國自衛鞅變法之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爵制系統和法律體系,他們共同構架起新的社會秩序。秦將國家各個層面的發展都統合其中,使國家成為一個高效運轉的機器,只用了一百多年的時間就結束了東周以來分崩離析的狀態,天下重歸一統,而封君制的設立在統一過程中無疑做出了積極的貢獻。西漢王朝建立後,將秦國所謂封君制改進為封侯制,既避免了秦朝統一後功臣無實利、子弟為匹夫的孤立局面,也較動輒連城數十的諸侯王更易控制,對後世高階爵位的設定有重大的借鑑意義。

  秦國封君的行為活動與政治鬥爭息息相關,與最高統治者的意旨密切相連。當封君的勢力坐大有悖於國家的統治利益時,秦國統治者便會對其進行高效而嚴厲的打擊,經由法律途徑是其重要手段。《戰國策·魏策三》載朱己對魏王言:"穰侯舅也,功莫大焉,而竟逐之。"[6]869封君的地位是由秦王所封賜,當他們的勢力危及最高統治者的利益時,無論是誰都將受到無情打擊。秦國統治者利用法律手段打擊謀反逾制的封君,其最終目的是加強中央集權,維護統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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