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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秦者,秦法也;亡秦者,亦秦法矣。商鞅的法家思想,既使得秦國統一了天下,又落得個二世而亡的下場,那麼法家思想究竟可不可取呢?對此,可以從拉開秦國覆滅序幕的大澤鄉起義著眼,《史記》中陳勝、吳廣起義部分,前後有一處“自相矛盾”——戍邊途中下雨誤期究竟是不是死罪?湖北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批記載秦律的竹簡,還原了那段塵封的往事,也使得嚴謹如司馬遷為何會前後“自相矛盾”,解釋的通了。

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陳勝曰:“天下苦秦久矣。” ——《史記》 陳勝、吳廣在戍邊途中,一連下了很多天大雨,道路泥濘耽誤了期限。可戍邊誤期,是要斬首的,陳勝、吳廣密謀:現在幹不幹大事,都是死罪一條,不如拼一把,也不枉活於世!由他們的密謀可見:秦朝末年,秦律已經不近人情了,哪怕有大雨的原由,誤期都會被處死,至少作為屯長的陳勝、吳廣是必死的。 吳廣素愛人,士卒多為用者。將尉醉,廣故數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眾。尉果笞廣。尉劍挺,廣起,奪而殺尉。陳勝佐之,並殺兩尉。召令徒屬曰:“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籍第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壯士不死即已,死即舉大名耳,王侯將相寧有種乎!” ——《史記》可是當陳勝、吳廣號召部眾起義的時候,他們的說辭和密謀時是有偏差的:你們因為大雨誤期,按規定是要處死的。就算僥倖之下沒被處死,可戍邊者也有六七成可能死在邊關。為什麼前邊密謀中誤期是必死,而公開演講時大雨誤期,還有存活的可能呢?兩個可能:其一,身份有本質性區別,陳勝、吳廣是屯長,必定被處死以儆效尤,但其他人未必會死。其二,秦朝只有短短的15年,可秦律變更速度過快,難以準確的傳達到各地,“法治”摻雜了“人治”的成分,有了法外開恩的可能。

1975年,湖北雲夢縣出土的睡虎地秦墓,1155枚竹簡,使得部分秦律內容有了真實的還原。墓主人叫做“喜”,出生於秦昭王45年,見證了秦王政統一六國的經過。這批秦國末年到秦朝初年的律法,和陳勝、吳廣描述的有根本性區別。 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睡虎地秦簡誤期三到五日,應當予以斥責;誤期一週左右,要罰一盾;超過一週,要罰一甲。徵發的人數一旦湊齊,要儘快送到服役的地方。遇到了大雨天氣,可以免除徭役。由此可見,至少在秦朝初期,服徭役誤期並不是死罪,甚至遇到大雨還可以免除徭役。那麼秦朝末年,陳勝、吳廣等人,為何就有了殺頭的風險?

這和法家的性質有關,法家強調“法治”,追求富國強兵,是積極入世的行動派。秦始皇時期,蒙恬領軍30萬北逐匈奴,徵用民夫數十萬;平定嶺南等地,又徵用數十萬軍民;修建阿房宮動用民夫70萬。到了秦二世時期,胡亥、趙高先是修建秦始皇陵,後又繼續修建阿房宮。短短十五年內,徵用民夫200萬有餘,秦律能不變得嚴苛嗎?那麼秦律真的只是純粹的一個“暴”字嗎?

二月不準私自砍伐山林、阻塞水道。不到夏季,不能燒草做灰,不準採集剛發芽的植物,或蒐羅幼獸和獸卵。只有有人病故,砍伐樹木做棺材,才可以不受時間限制。由此可見,秦律一方面限制人們春季伐木,燒草制灰、採集植物幼芽、捕捉幼獸,但另一方面,也規定製作棺木不受時令限制,可以隨時伐木。它只是通過了強制性手段,來達成“不違農時”的效果,但對於製作棺木的特殊情況,並沒有達到不近人情的地步。反之而論,如果只做出規定,而不強制性執行,那和沒有規定有區別嗎?

因此,“法治”是必要的,滅亡秦朝的是連綿不絕的大規模徭役,陳勝、吳廣大澤鄉起義是苦於徭役,秦法只是實現這個目標的途徑之一。隋煬帝時期,沒有嚴苛的秦法,他就不能大規模徵用民夫了嗎?因此,“德政”和“法治”並不衝突,“德政”是要合理地制定、執行律法,使“法治”能夠保障民生。“法治”的優良性在於有明確的標準參照,一張白紙本是沒有內容的,書寫內容是否合理才是益民之關鍵所在。而不能用一個王朝末年的階段性律法,存在的嚴苛之處,來全盤否定“法治”,推行沒有標準可以參考的“人治”。 參考資料: 《史記.秦本紀》、《史記.陳涉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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