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墳在內涵意義上有兩個基本點:一是倫理責任,即為父母盡孝,為祖宗盡心,為家族盡力;二是情感需求,即當事人出於特定的精神考量以寄託念思,抒發情懷。上墳展現的是人們的心理需求和倫理情感,上墳喚起的是人們的家庭觀念和責任意識,上墳依賴的是人們的心理牽掛和精神需求,上墳達到的是特定的家業事業和整體社會有序平和。
從傳統文化層面來說,上墳是中國人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要內容,是人們告慰逝者,激勵生者,尋求親情歸屬、心靈歸屬、家庭歸屬和社會歸屬的重要手段。對於漢文化中國人來說,上墳是一種先天的信仰,一種不變的信念,一種永久的記掛,一種執著的責任。不管採取何種方式方法,上墳都是人們抒發情懷、展顯自我的重要途徑,是激發人們家庭責任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的重要手段,是人們生存發展的心理基點,也是人們安身立命的精神動力。
從最本質的意義上說,中國文化沒有宗教,不服天命,不信鬼神。中國人永遠不會沉湎於虛無縹緲的天國宿命,積極的現實主義觀念和入世精神一直是中國人和中華文明的主流表現。與外國人的宗教信奉不同,中國人尋求心靈歸屬的基本手段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孝順父母,尊祖敬宗,循守列祖列宗的家訓和囑詞,在家庭親情中得到心靈慰藉;二是順應王權,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在事業和功名中實現自我。宗教是慰藉心靈的場所,中國人的心靈慰藉就是中國人的家國觀念,這是中華文明幾千年的基本特徵。自有漢以來至今兩千多年的中國歷史證明,無論是釋迦摩尼、基督耶穌、穆罕默德,還是太上老君、六祖慧能、玉皇大帝、王母娘娘等等,都不能也不可能成為中國人文化心理和精神觀念的主流意識和主導力量,根本原因就在於中國文化和中國文明已經為中國人塑造了以家國觀念為核心的獨特的精神世界。上墳就是中國人尋求家庭歸屬和精神力量的基本渠道和一般手段,是中國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無論是誰執政當權,無論管理當局構建何種意識形態,都不可能把中國人的上墳禁絕,除非中國人已不是中國人。
墳墓對於中國人來說,不僅是祖宗,還包括祖宗創立的功業和與功業相關的技法、道法、經驗和規則。越是有作為的先人,墳地的香火就越是旺盛,因為上墳蘊含著生者的家庭觀念和社會理想;相反,那些碌碌無為甚至做了許多不規範事情的人,其死後墳塋肯定較為冷清。越是興旺的家族,其墓地的保護和傳承也就越是規範和嚴謹。祖先的墳墓是不可侵犯的,不單單是因為中國人敬畏祖先,需要祈求祖先神靈佑護,更為重要的是,人們透過對祖先事業的緬懷和追念來寄託自己對實現社會事業功業的巨大理想和美好願景。所以中國人的上墳既是情感性的,又是功利性的,它遠比純感性的宗教信仰更為深厚。
自古以來,在中國人的心靈深處,都有先天的刻骨銘心的基本認知,挖墳掘墓都是大缺德,是要遭報應的;而對人最惡毒的懲罰就是挖墳毀屍,挫骨揚灰。對每一個社會成員來說,家族墓地具有神聖的意義。在中國,依戀祖宗墳墓,被認為是人倫大端,死後不準葬入祖墳,則是對有罪子孫最嚴厲的懲罰。一個人即使離鄉背井,也求有朝一日葉落歸根,能老死家鄉,葬入家族墓地。如果客死他鄉,正常情況下,其家屬總是要千方百計把靈柩運回故鄉安葬。歷代官私文獻,表彰過許多歷盡艱難從遠方覓得父祖遺骨歸葬的孝子,而幫助他人歸葬則被看作是一種義舉。
唐律對墳墓有一套完整的保護律令:盜耕墓田,杖一百;盜耕傷及墳墓,徒刑一年;侵盜園陵的草木,徒刑兩年;發人墓冢,勞役加流放;發冢開館,處以絞刑;等。挖墳掘墓雖不屬於十惡不赦的重罪,但是在唐朝歷次慎恤刑獄的赦令中,發人墓冢都不在其列。由此可見,傳統的文明和文化裡對墳墓的保護不僅僅依賴刑律,還存在廣泛的民眾情感心理基礎。唐律對損害墳墓以及家廟祠堂等的處罰條文,被後世宋、元、明、清等王朝全面繼承下來,對中國人乃至中華民族人文心理和精神情懷的塑造是根本性的,也是其他民族無法理解甚至不能理喻的。
中國人之所以是中國人,就在於其獨特的忠孝觀念和家國思想,在於其自強不息的民族性格和知恥奮勇的思想境界,在於其不信鬼神不畏鬼神的積極的入世態度,在於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社會理想,這本身就是教義,就是信仰,是中華文明始終保持旺盛生命力最根本的東西。在基本文化層面,上墳是祖宗文化的主要表現形式。如果透過上墳,能夠達到弘揚中華文明在起始起源階段形成的、後世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一直為中國人所堅守的"家國天下"的社會理想,"不信鬼神"的實踐理性,"修身齊家"的倫理操守,"秩序規範"的人生狀態,"美滿和諧"的大同境界,人神一體,家國一體、君臣一體、官民一體、夫妻一體、兄弟一體、友朋一體,喚醒和恢復中國人乃至中華民族在基因骨髓裡就有的爭天命、創世紀、和天下、耀祖宗的人文理想和心裡心性,這才是莫大的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