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殺了潘金蓮和西門慶,押著王婆到縣衙門自首。按照今天的法律,用刀子逼著當事人所得到的口供,叫做“非法採證”,是不能被法庭所採納的。不過宋朝的時候,還沒有這些講究。
這一回,接受了西門慶賄賂的“貪贓”知縣卻沒有枉法,反而天良發現,念及武松替他往開封送財物的好處,把供狀都改過了:把故意殺人改成誤傷和互鬥,加上武松是自首的,罪責自然就輕了。——實際上,西門慶“許諾”給知縣的賄賂,因為西門慶的被殺,並沒有兌現。知縣的“天良發現”,和這賄賂沒有到手,也不無關係。——如果賄賂已經到手,而且數目巨大,已經傾斜了的天平,就不見得會保持平衡了。那時候,由於知府那裡還有一架天平,衡量的結果,這場戲可就熱鬧了。
“武松殺嫂”這個案子的造成,其實罪在知縣貪贓。如果知縣依法逮捕了西門慶和潘金蓮、王婆等人,武松大概不會親自動手殺人。如今武松成了殺人犯,又由知縣主動給他開脫,可以說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案卷申報到東平府,府尹以前和武松並不認識,僅僅因為武松是個“打虎英雄”,又同情他的哥哥被西門慶所害,不但再次給他把口供改輕了,還派人替他到京師走後門,真是天大的面子,也真不容易。這裡無意中插寫了一個喜歡“義士好漢”的府尹。所以最後刑部只判了個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
讓我來總結“武松殺嫂”這一事件,可以評為是“好漢行徑”,但絕不是英雄行為。因為我的“英雄”定義,是為他人而非為自己。
他這個案子最後這樣判,有幾個關鍵的因素:一個是他前面有“打虎英雄”的盛名;一個是他為哥哥報仇,其志可嘉,其情可憫;一個是所殺的人都是該死的,沒有濫殺無辜。還有一個因素,就是官府迫於群眾的輿論壓力,特別是知縣,如果他不貪贓,武松何至於殺人?而最主要的,還是大家都從一個“義”字著眼,不論是官是民,都認為武松是個講義氣的好漢,雖然殺了人,卻是為情勢所迫,“事出有因”,值得同情。
宋代的刑罰,分“極刑”、“徒刑”和“流刑”三大類。
極刑分絞、殺、剮三個等級。絞刑一般適用於婦女,讓她們得一個“全屍”,算是當年對婦女的優待。像王婆、西門慶之類通姦殺人犯,罪大惡極,都應該判處“極刑”。所以王婆得到了當年的“最高獎賞”:不但被判剮刑,還享受了“騎木驢”遊街上刑場的殊榮。書中描寫:
大牢裡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
這一段描寫,當然不一定是宋代刑罰的實錄,而很可能是明代人加上去的。朱元璋登基做皇帝以後,懲治貪官和淫婦特別兇狠:貪官只要貪汙六十兩銀子以上者,就處“活剝皮”極刑,各地都設有“剝皮亭”,剝皮之後,還要“揎草”,放在剝皮亭內示眾;甚至就掛在“大堂”上,讓下一任官員看了膽戰心驚,再也不敢貪汙。婦女只要因姦情而謀殺親夫,不但要受剮,而且要“騎木驢”遊街。
“剮刑”俗稱“千刀萬剮”,江南通稱“殺千刀”,按律法規定,必須剮一千刀,一說三千六百刀。如果低於這個數字,劊子手有受賄的嫌疑,就要“連坐”,至少要受到杖責。因此明代的劊子手技術最高明,剮刑的最高歷史紀錄是魏忠賢的“對食”客氏,剮了一萬多刀。
——魯迅先生說:中國的婦科大夫因為沒有學過解剖學,根本不知道婦女的肚子裡面有些什麼器官內臟,而劊子手卻“門兒清”。這大概就是劊子手殺人以後,就有“解剖”的習慣。以前老師解釋五刑中的“宮刑”:男子去勢,女子幽閉,都說是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則關起來。魯迅先生經過多方考證,方才明白所謂的“幽閉”,原來就是給女犯動婦科手術,讓她永遠不可能再“偷漢子”!——中國古代的科學技術,都用在這上面了!
《水滸傳》中的這一段描寫,估計明清時代的讀者,大概是人人都明白的。時至今日,刑罰改變,“剮刑”大概還都聽說過,至於什麼叫“騎木驢”,不要說今天的青年人不知道,恐怕許多大人、老人,也不一定聽說過,所以這裡必須解釋一番。
“騎木驢”其實不是“判處刑罰”,而是“附加刑罰”,一般都是刑部批覆以後,當地官府另加的,也有百姓出於義憤,買通劊子手“法外施恩”的。這種刑罰,一般只施用於“謀殺親夫”的女犯。潘金蓮如果沒被武松所殺,大概也逃不脫這一關。
所謂木驢,據歷史記載,有許多種樣式,大致可因當地的製造工藝水平高低,分為繁簡兩種。
簡單的,不過是一段圓木頭,下面安四條腿,像一張條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 不是平的,而是呈圓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間,有一根二寸來粗、一尺多長的圓木棍兒,向上豎著,象徵“驢毬”——這就是這種刑具被稱為“木驢”的原因:你不是貪淫麼,驢毬最大,讓你臨死之前充分享受!女犯被判剮以後,就把她全身衣褲剝光,把她強按在木驢上,關鍵的一筆,是一定要把那“驢毬”插進女犯的陰道里。女犯負痛,當然要掙扎,所以還要用四枚大鐵釘把女犯的兩條大腿釘在木驢上,然後由四名大漢抬著木驢遊街。遊街隊伍的前面,敲著破鼓、破鑼——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鑼的原因,絕不是沒有好鑼好鼓,而是一定要和縣太爺出行的“鳴鑼開道”有所區別。在遊街的過程中,還要用帶刺的荊條——也就是《水滸傳》中所寫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後背,要她高喊:“我是謀殺親夫的淫婦,大家來看我的下場!”——這是中國傳統酷刑中,專門用來對付“紅杏出牆”又加“謀殺親夫”的婦女的。充分體現了男權社會、夫權社會對“不守婦道”女性的殘酷摧殘。
所謂“繁式”,估計可能是“科學技術”發達、木製機械製作技術精良以後對傳統“手抬”木驢的技術改進:繁式木驢,肚子裡是空的,四條“驢腿”,各安木輪,女犯遊街的時候,不是被抬著走,而是有人在後面推著走。關鍵的一筆,是木輪連著一條“制動杆”,制動杆連著木驢肚子裡的一個“偏心輪”,偏心輪又連著象徵“驢毬”的木棍兒,所以木驢往前推,“驢毬”就能上下伸縮。往往女犯還沒有押到刑場,由於木棍兒搗爛了內臟,早已經半死不活,氣息奄奄了。
“徒刑”則適用於“罪不致死”的惡人,刑期一般都在三年以上,最多十五年至二十年。當年沒有“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罪行超過十五年、二十年的,大概就活不成了。——事實上,由於古代沒有“勞動改造”制度,為了監獄裡儘量少關只吃飯不幹活兒的犯人,連五年以上的刑期都很少,更不用說十五年、二十年了。
“流刑”只適用於輕刑犯,本來是“流放”的意思,就是把犯人押送到邊疆荒涼的地方去定居,不許他回來。這有三種意義:一是往邊疆輸送人口,開拓邊疆;二是讓他們在邊疆過艱苦的日子,算是“贖罪”;三是邊疆地方荒涼,可以避免他們繼續犯罪。
《水滸傳》開篇寫高俅“被遞解出境”,實際上就是判處流刑,只是由於高俅的罪行不重(引誘良家子弟學壞),沒往邊疆輸送而已。
武松被判流兩千裡,發配孟州,也就是今天的河南洛陽東面一百多里的孟縣(不是山西的孟縣),算起來,從恩州到孟州,還不到一千里,實際上府尹在暗地裡已經給他減輕了。至於多少時間,書中沒說。
當年罪犯發配,都是走路。因為身帶行枷,長途跋涉,特別是寒冬酷暑,是一件非常苦的事情,實際上也是懲罰的方式和內容之一,所以才會有一千里、兩千裡、三千里的區別。再說,這也是一種“枷示”:犯人一路走去,所經過的地方,都能看見這種罪犯,也可以在百姓中起到“警示”的作用。
《水滸傳》中,寫了好幾起解差押送犯人的過程(林沖、武松、宋江、盧俊義等),全部是兩個解差押送一個犯人。這是施耐庵出於情節需要不得不這樣描寫。
從史籍中看,第一,押送配軍,一般由府一級衙門派出公差,大都集中若干人一起遞解;除非情況特殊,兩個人押解一個人的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少;第二,公差和犯人的“路費”,由府衙支給;不過所謂的“路費”,只指沿途的飲食費用,不包括住宿費。
因為宋代明文規定:解差押送犯人,到任何一家旅店投宿,都是不交房錢的。到達住宿地點,一般都由解差付錢向店家“回”來米麵蔬菜,由犯人負責生火做飯。犯人如果有錢,也可以買一些酒肉來自己吃並孝敬解差。一般情況下,“遞解”的犯人必須走路,連三寸金蓮的女犯(如蘇三)都要走路,不許坐車,因為一者沒有這樣多的差旅費,二者走路也是一種懲罰。所以對流刑犯執行的是“脊杖”,也就是用竹片抽打後背,以避免打屁股腿腳負傷,無法走路。而到了目的地,反而要打一百“殺威棒”,也就是“殺殺你威風的棒”,實際上就是打屁股。
——林沖在魯智深的保護之下,僱一輛車子坐,是例外之外的例外:解差懾於魯智深的威力,不敢不從。
這一次武松發配,因為大家公認他是一條好漢,所以一路上解差都沒有為難他,反而盡心盡意伺候。這是《水滸傳》中惟一一次解差對囚犯的優待。
武松走了二十多天,來到孟州道十字坡。這裡既然稱為“孟州道”,大概離孟州也不遠了。
在這裡,武松遇見了開黑店、賣人肉饅頭的張青和孫二孃兩口子。這兩個人,毫無疑問應該屬於“鐵桿兒歹徒”一流。
書中交代:這個張青,本來在一個廟裡種菜,為小事兒把廟裡的和尚都殺了,又放火把廟燒了,從此在大路上劫道當強盜。後來有一次劫道,被一個老頭兒打翻在地。這個老頭兒年輕的時候也是個強盜,看樣子還是個不知好歹、不分是非的人,不但沒殺他,反而收他為徒,還把女兒孫二孃嫁給他。從此夫妻二人在這孟州道上開黑店,除了出家人、妓女、囚犯這三種人之外,只要看見人家包袱沉重,就用蒙汗藥把人放倒,把人肉當牛肉賣。這樣出身的人物,不是鐵桿兒歹徒是什麼?
下次再說張青和孫二孃。
【吳越,通俗文學作家。祖籍浙江縉雲,現居北京。代表作品《括蒼山恩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