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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是誰?為什麼在我的房子裡?”湖南長沙,曹女士有一套公寓,因為自己常年在外地工作,這套房子就一直空著,最近自己換了工作,便打算入住這套新房,9月18號的晚上,曹女士來到這套房子,準備打開密碼鎖時發現密碼被更換了,而且門口還有一堆垃圾,曹女士頓時疑惑起來。

於是就鼓起勇氣去敲門,然而房門真的被打開了,打開房門的是一位小夥子,在沙發上還坐著一名男子,曹女士質問兩人是誰,兩男子表示自己是租的房子,剛入住不久。

曹女士表示自己的房東,你們入住了房屋我怎麼不知道?隨即詢問兩人是誰租賃給你的,租客稱是一名叫楊某的人。

而且,自己根本不認識這個楊某,但是仔細回憶後才有了記憶,原來這個楊某是小區業主群裡的業主,加了曹女士好友之後,詢問曹女士是否有出租意向,如果有的話,就把密碼鎖告訴自己,自己帶租客來看房也方便。

最終,經過協商,楊某表示將房租1500元賠償給曹女士,另外100元是床罩的損失,再賠付5000元,可是答應之後,楊某並未履行承諾,表示要等手頭寬裕再說。

真是太無恥了!還有這種人,別人的房子就敢隨便出租,要是曹女士一直不回來,這房子不知道還會出租多久,賺多少錢呢!但這件事裡,曹女士也是有點心大,自己不熟悉、不信任的人,就敢隨便把密碼給對方嗎?而這些租客,也是,房東面都沒見過,房本也沒有,就敢一下租半年,錢也敢直接轉過去。

根據《民法典》第140條的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雖然女子給了鄰居楊某房間密碼,但是並不能說女子將房子授權給楊某轉租。

楊某的一廂情願,在法律上來說其實就是無權處分。而承租房屋的兩名男子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核實楊某是否有承租權就承租了房屋,也並非善意的第三人,這種情況下,女子既依法有權要求楊某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承租房屋的兩名男子騰房、返還房子。

而至於承租房屋的兩名男子,則可以依據與楊某之間的租賃合同追究楊某的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楊某不僅要賠償女子的損失,也要賠償承租房屋的兩名男子的損失。

自知理虧的楊某,在協商之下,最終答應願意承擔5000元的折舊費,同時把1600元的房租給曹女士。可令曹女士沒有想到的是,楊某答應得好好的,卻又沒有照辦。

要知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偷偷將房東的房子出租給他人獲利,這種行為其實就是盜竊。

而要知道,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數額在1000元到3000元的,那就屬於盜竊數額較大,應當立案追訴,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這個事情告訴我們,做人不能鬼迷心竅!另外租房一定要跟房子主人直接簽訂合同!還有,不要隨意把鑰匙或者密碼給別人,以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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