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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地方行政區劃自高而低,分為省、道、府、州、縣五級,因“廳”的設立並不常見,在此略過。相信大多數讀者都知道,“道”的級別要略高與“府”,不過,道和府其實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上下級關係,有的地方是,有的地方卻不是。而且,不少讀者對“道”的概念也不是十分清楚,所以本文來講一講道和府。

先來說說道

道的設立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景泰時期,當時將道分為守道和巡道。所謂的“守道”,是指由布政使司衙門派出,駐守某一地方者;所謂的“巡道”,是由按察司衙門派出巡查某一地方者。

明代道從從屬關係上來講,屬於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屬官,守道和巡道所管轄的範圍也不是很明確,有的只轄一個府,有的轄三、四個府。此外,道也有不管轄某一區域者,如糧儲道、鹽法道、管河道、驛傳道等,這些都是專職道員,就和現在的農業廳、水利廳等類似。

清代沿襲明制,在各省設分守、分巡道,按照《光緒會典》的記載,全國設分守道20員,分巡道72員,外加專管關稅道,即天津海關道1員,共計93員。

清初時期,分守、分巡道都是藩、臬二司派出的臨時性差遣,並不是正式的官職,其性質就像是皇帝派出的欽差大臣一樣,其品級照原官而定。如京堂等官補授之道員,則系參政銜,為從三品;由知府補授者為正四品;由各部郎中、員外郎補授者為正五品。

到了乾隆十八年(1753)後形成定製,將道員的品級定為正四品,而且將道員定為實官不再是差遣性質。此後,道員在行政分工上也更為明確。

分守道管理地方收納錢糧諸事,分巡道則管理刑名訴訟諸事。此外,部分道員還額外加兵備銜,此類道員皆可節制所轄境內之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武職,成為該轄區最高的文武長官。

再者,各道員還肩負監察地方府、州、縣之責,因而有“監司”之稱。道本是地方的中級官員,在乾隆以前並沒有單獨向皇帝上奏的權力,但自乾隆四十一年(1776)以後,皇帝賦予了其單獨上奏權,而知府是沒有這個權力的。

清代的道員和明代一樣,有些也是專職的,如河道、鹽法、糧儲、屯田等等,這類道員只管某一領域,相對其他道而言,基本上沒有監察地方的權力。

再來說一說府

清代沿襲明制,各省下分設府,為承上啟下之行政機構,府和現在的地級市同級。清代的府按照《光緒會典》的記載,共有185個,到了宣統朝時,因黑龍江、吉林、奉天建省,又增加到215個。

府的最高長官為知府,負責一府的行政事務,清初時期其品級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後因道員定為正四品,遂降知府為從四品。

清代的知府雖然品級是一樣的,但又分為幾個等級,其標準是按照地方繁、難、疲、衝四字分定,對應產生了最要缺、要缺、中缺、簡缺四等。按清制,最要缺、要缺的知府由皇帝欽定人選,中缺、簡缺則歸吏部銓選。

實際上,屬於最要缺、要缺的知府往往更容易得到提升,更受朝廷的重視。知府和道員雖同屬地方中級官員,但相比於道員,知府的事務更為繁雜,不僅要治理百姓,審決訟案,還要管理錢糧和考核屬吏。

知府和道員從名義上來講是上下級關係,但大多數情況下知府是直接向督撫負責的。比如一些重要刑案,由下屬知縣報呈知府後,知府擬定自己的意見而直接轉交按察使或督撫,而不必經過道員。

從清代晉升的程度來看,知府按例也是升各省道員或鹽運使。也就是說,從制度設計這個角度而言,道員又是知府的頂頭上司,具有明顯的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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