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中山,一名女子在男友的陪同下,前往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居住證。她想辦完居住證再買車,可誰能想到,在辦理手續的過程中,她突然遞給工作人員一張紙,示意工作人員打開。工作人員不解,打開紙,才發現上面寫著“救命”二字。
工作人員看完後,悄悄把紙條收了起來,然後偷偷報警。女子見工作人員沒有出聲,也就悄悄鬆了口氣。如果她男朋友發現了,她不可避免地要捱打!
隨後,工作人員開始拖延時間。不出所料,警察來到行政服務中心後,控制住了女男友。原來,楊女士和男友王某原本是情侶關係,但在一起不久,王某就控制了楊女士。
楊女士之所以向工作人員求助,是因為她的手機被王沒收了,王走到哪裡都跟著她,形影不離。楊女士一跑,王就拳腳相加。如果王不願意以楊女士的名義買車,不知道還要被對方控制多久!
很難想象,現在還有這樣的人,在確定戀愛關係後,像控制玩偶一樣控制對方。王去哪裡找另一半?他在找一個提線木偶。很明顯,王有心理問題!
雖然王某與楊女士之前是情侶關係,但兩人的關係並不能改變王某控制楊女士並非法拘禁楊女士的事實。
非法拘禁侵犯了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即限制了他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決定自己身體行為的權利。
主觀上,王限制了控制楊女士的主觀故意。客觀上,王採取了沒收手機、毆打等方式。,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沒有異議。
立正!非法拘禁罪是時間犯,是行為犯,是數量犯!
時間犯是指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構成非法拘禁罪。
行為是指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器械或捆綁等惡劣手段,或實施毆打、侮辱、謾罵。不考慮時間因素,直接以非法拘禁罪起訴!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超過4小時,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超過12小時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網友稱王毆打楊女士屬於家暴,構成虐待罪!
從法律上講,王不構成虐待罪,因為王不具備虐待罪的身份。虐待罪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王某與楊女士僅為情侶關係,不構成家庭,故王某不構成虐待罪。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有毆打、侮辱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王構成非法拘禁罪,但他有較重的處罰!他將受到嚴厲的懲罰!
這樣的男人,趁早遠離,太可怕了,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