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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偷貪官,是女俠盜!”女子唐水燕在2006年至2014年間,與同夥等人專門前往“大人物”辦公室或者家中,利用自己處於懷孕哺乳期實施盜竊,先後在七省盜竊多名官員財物,價值數百萬元。

據統計唐水燕在江蘇省某局長辦公室盜竊軟包裝中華香菸20條,某銀行辦公室盜竊黃鶴樓1916香菸30餘條等。

唐水燕在安徽銀監局副局長家中盜竊200多萬財物,後副局長妻子報警稱被盜,經過調查發現唐水燕在其家中盜竊購物卡300餘張、手機卡50張、珍珠項鍊3條、黃金首飾3件、玉製品3件、歐米茄女士手錶1塊。2015年,該副局長銀受賄140萬被判刑7年,其妻子因共同受賄被判刑5年,罰金50萬。

此類案件眾多,再比如她盜竊貴州省交通廳廳長程孟仁辦公室,在櫃子裡有很多禮品,香菸、冬蟲夏草、茅臺等。她在抽屜裡拿了一個蘋果筆電和一些黃金首飾、一塊浪琴手錶、兩三套金銀紀念幣。當唐水燕被抓後準備把照片交給警方,希望移交紀委時,警方發現程孟仁已落馬。

如果說她是生活在古代,劫富濟貧,專門盜竊為富不仁的貪官錢財,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被稱之為“俠盜”,但是在如今的法治社會中,這樣的說法就不合適了。

刑法中,盜竊就是盜竊,不會因為盜竊對象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刑法規定的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通過平和的方式轉移至自己佔有,如果是取得了對財物的控制,就構成盜竊罪的既遂。

貪官雖然可恨,但是錢財在他們的手裡,根據法律上關於錢財的性質來說,它們只是種類物,原則上在誰手裡就是誰的,誰能控制財物就歸誰所有。因此,即便是貪官通過受賄得到的錢,那也是他們的當時佔有的錢財。

唐水燕多次通過溜進貪官的辦公室、家中,將貪官佔有的金錢、購物卡等物品,轉移至自己佔有,已經構成盜竊罪的既遂。

根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就是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唐水燕光是從從合肥的幾個貪官手裡就就盜竊了數百萬,而且還存在多次盜竊、入戶盜竊的情形,因此,唐水燕的的犯罪情節已經特別嚴重,應當判刑在十年以上。

法院最終只是判刑15年,對於唐水燕來說已經是非常寬容了。這是因為她的這些盜竊貪官的行為都是發生在2011年2月25日之後。

所以說,是法律的修改救了唐水燕的性命。這件事情再次告訴我們一個道理,面對違法犯罪行為,不能以違法犯罪行為去制止,否則自己也是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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