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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我在一所鄉村學校教書。

學校有一位民辦老師,一天,被家長告到鄉教育辦,原因是他體罰學生。

原來,他班裡有一位學生上課時和同學說話,這位老師訓了他。

學生不服從,這位老師說,你站在教室後面去聽課。學生亦然不聽。老師生氣,上前用腳照學生的屁股跺了兩下。

學生也算剛強,沒有反應。這事就過去了。

但是,這位學生的同桌,在去這位學生家玩時,多說了話,讓家長知道孩子在學校被老師跺了兩腳,老師還要罰站。

家長和老師同村,平時兩家有些小小的矛盾。

家長氣不過,去找小學校長,校長說,多大事,也沒有傷著孩子,管教一下,非常正常。

家長沒有得到主張,又到鄉教辦,控告老師體罰學生,罰學生站,又用腳跺學生。

鄉教辦有一個糊塗的校長,要罰這位老師兩個工資,其實也就不到一百塊錢。這位老師氣不過,辭職不幹了。

他辭職的第三年,民辦教師全部轉為公辦教師。不過,這位教師也不錯,出去做建材生意,幹到那幾年房地產紅火,現在在省會城市安家,資產也上千萬元。

課堂上,學生不聽話,老師有罰學生站立的權力嗎?

這個問題,教育部給了一個明確的答案:學生不服從管教,教師有懲戒權,可以罰站。

教師和學校期待已久的懲戒權終於有了政策的依據。對於違反學校規章紀律的學生,學校和老師終於可以拿出一點顏色了。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七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看到上面的措施,筆者感覺是,這是教師懲戒學生的底線,面對犯錯的學生,面對需要教導的學生,這是教師最重的手段。

特別是對於一般教師,學生犯錯了,教師怎麼辦?在教師個人處理處置的範圍內,只能進行一般教育懲戒。

“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在“站立”一詞加上如此多的限定,也讓筆者有一些擔憂,這種懲戒手段,對於學生來說,知其底線,會不成為一種無用的“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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