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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2月29日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式、措施、要求等。

熊孩子有哪些行為教師可以懲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2、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3、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4、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5、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教師對熊孩子可以實施哪些教育懲戒?

根據程度輕重,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

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

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

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01 管住“熊孩子”, 教育懲戒確有必要。

2012年,湖南衡陽12歲男孩殺死姑媽一家三口;

2013年,重慶10歲女孩摔嬰案;

2016年,新東方17歲男生姦殺同學案;

2017年,北京西城區校園欺凌案;

2017年,四川大竹13歲男孩弒母案;

2018年,陝西少女慘被6名未成年人殺害……

……

一個個觸目驚心的案例,背後是血的警示:未成年人欺凌、暴力、傷害等事件屢有發生,且多數案件情節極其惡劣。

我們保護未成年人,但不保護未成年人罪犯。一個個未成人罪犯背後都是源於教育缺位。

“小時偷針,大時偷金”,說的就是孩子小時候小偷小摸,如果家長、老師不制止,那麼長大以後可能會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俗話說“三歲看大,七歲看老”之說,可見小時候的身心健康對之後的性格形成影響是非常大的。“學好三年,學壞三天”,如果縱容孩子犯的小錯,時間一久,很容易就會從小錯變成大錯。

預防違法犯罪,必須從杜絕不良行為做起。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對於國家、社會來說,這個規矩就是法律,對於學校來說,這個規矩就是紀律。

所以,當熊孩子犯錯,予以必要的懲戒,能夠更好教育引導孩子,讓他們意識到:做錯要受到懲罰。如果,犯錯零成本,久而久之,熊孩子便會不斷犯錯、違反紀律,最後觸犯法律,釀成悲劇。

02 教育懲戒權,讓教師更有尊嚴。

很多人都認為:“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所以一旦學生出了問題,馬上歸咎於教師,甚至出現“校鬧”事件,教師職業漸成高危職業。

漸漸,面對學生的違規行為,教師敢於嚴厲批評、適度懲戒的越來越少了。面對違規學生,教師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

教師懲戒權,作為教育者曾經天賦的權利,正在悄然流失。這也導致學生對老師喪失起碼的敬畏之心,嚴重影響了教師職能的行使,也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因此,《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頒佈,保障了教師可以依法行使懲戒權,促進教師敢管、善管,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師道尊嚴。

03 教育懲戒,關鍵是把握好“度”。

教育懲戒,目的不是懲戒,懲戒只是方式,教育才是目的。

要想發揮好懲戒的教育效果,就必須把握好懲戒“度”,掌握懲戒的邊界。

教師,首先要明確懲戒的最終目的是糾正孩子的錯誤行為,起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效果,並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

其實,大多數家長是擔心萬一有過度的體罰,會給孩子造成一定的傷害。所以就需要為教育懲戒劃分界限。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明確規定了教師實施教育懲戒不得有以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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