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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不是目的。透過必要的規範,在教師和學生之間建立起一種互相尊重、互相愛護的關係,才是我們樂見的。

新華社發 朱慧卿作

日前,教育部首次對教育懲戒作出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根據程度輕重,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這是教育部制定頒佈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中的亮點。此舉既是對爭議、敏感、模糊地帶的果斷介入,也是對社會關切的正式迴應。

教師對學生到底有沒有教育懲戒權,這是個問題。這個問題一天不回答,一天不明確,就會讓誤區頻現、爭議持續,讓教師和學生困惑,在教育領域製造諸多掣肘。

一段時間以來,圍繞教師懲戒、教師體罰行為,各種說法都有,莫衷一是,很多教師無所適從,走上兩個極端,要麼放手不管,隨你學生怎麼調皮搗蛋;要麼一管就過激,引起巨大爭議。這兩個極端的危害性極大,前者導致學生被放任,出現種種失禮、失德甚至更嚴重的表現;後者導致一些學生被體罰、被侮辱,身心都受到嚴重傷害,這也有損教育體面與形象。於今之計,非常需要權威部門明確教育懲戒權,並釐清界限。

顯然,教育部此次的表態是一次很有意義的“破題”、立規,是匡正風氣、消除誤區、規範秩序的必有之舉。有了這個規定,教師對學生予以相應懲戒,就師出有名,而不再含含糊糊、糾結於心了。

應該看到,教育部此舉,是自上而下的“賦權”,所“賦”之權,含金量高、權威性高,相關規定的指引性也很強。這有利於在各地執行、落實到位,有利於統一解決相關領域的疑難問題,特別是認識上的模糊性。

同時,這也是基於立法層面上的作為。教育懲戒自此有了合法性,有了依法而為的底氣。

今年5月,備受關注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經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透過。《條例》用專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與違法處理作出詳細規範,在全國率先透過立法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從地方到國家部委,在立法探索上的呼應與共鳴,體現了對教育領域存在的問題進行治理的決心。

當然,或許有人會說,過去哪有這個疑慮,老師該罰則罰,不是天經地義的嘛?這話聽上去似乎有道理,我小的時候,學生被老師懲戒,例如罰站、揪耳朵、罰跑操場等等,那是再常見不過的了。然而,也不由想到“學生二十年後掌摑老師”,這一事件說到底是一場悲劇,由體罰始,由報復終。顯然,認為老師怎麼“罰”都是應該的,是對“教育懲戒”與“體罰學生”界限的含混。

在尊重人的權利成為共識的今天,在社會取得長足進步的今天,如果還抱著過去的那一套不放,隨意而為,那就說不過去了。因此,《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而廣東的“條例”也有類似規定。這樣一來,教育懲戒,就脫離了體罰或變相體罰的窠臼,成為一種正規的、科學的教育手段。

無規矩不成方圓,要推動教育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優質人才,透過建章立制制衡亂象、避免偏差,是一大前提。

當然,教育懲戒不是目的。透過必要的規範,在教師和學生之間建立起一種互相尊重、互相愛護的關係,才是我們樂見的。願一生所教、一生所學,盡在那心靈柔軟之處。

統籌: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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