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孩子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產物,是父母“養”和“育”的成果。
一個初三男生,用磚頭對準其老師頭部狠狠地連砸九次,至直該老師昏迷倒地,最後被送進醫院ICU(即重症加強護理病房),到現在還沒甦醒。
到現在還不知道事情的前因,但無論什麼原因,用磚頭砸老師的行為是令人髮指的。而行凶者竟然是這個老師的學生,更加讓人震驚!
其他的我不想多說了,我只是想說,作為15歲的行凶者,無論最後這位受傷老師如何,這個凶手都不可能承擔成人犯罪所應該有的懲罰;那麼,他的家長呢?應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前段時間我寫了一篇文章《學校教育非常重要,但無論多麼重要,也只是家庭教育的重要補充》,還有認為我是在“推卸”學校教育的責任。我在那篇文章中指出,孩子無論如何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產物,是其父母的“作品”。
一個對社會有傑出貢獻的成功者,我們首先會想到其家庭教育,比如於漪老師,我曾經專門撰文談她的家庭教育,她談到自己的成長也首先提到自己的母親。同樣,一個給社會帶來危害給他人帶來傷害的的罪犯,我們也首先會想到其父母的教育。比如這個用磚頭砸老師的學生,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他的家庭教育,難道這個孩子的行為我們能夠歸咎到他老師的教育嗎?
既然“子不教,父之過”,那麼兒子犯法,難道家長一點都不承擔責任嗎?
其實這個問題,我在兩年前就提出過——當時是針對湖南沅江三中鮑老師被自己學生殺死的惡性事件有感而發提出的。
當時我寫了一篇短文,我說:“作為死者的同行,我的悲憤難以盡訴。我向被自己學生刺死的鮑老師表達真誠的哀思,向他的親屬表達同樣真誠的慰問,雖然這都是蒼白的,無力的。”
現在被砸老師還在醫院昏迷不醒,我真誠祈禱他能夠醒來,並恢復健康!雖然我的祈禱同樣蒼白無力,甚至無濟於事。
在兩年前的文章中,有這樣一段話引起了激烈的爭論——
中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殺死鮑老師的學生只有16歲,這意味著他將被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律是這樣規定當然是有其道理的,但我想,其監護人——也就是其父母該不該承擔連帶的刑事責任?好像現在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子女犯法,父母同罰,只是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但我認為未成年人犯法其監護人被追究相應的連帶刑事責任,並接受法律懲罰,也是有道理的。這道理就在“子不教,父之過”,難道還需要我旁徵博引地論證嗎?
孩子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產物,是父母“養”和“育”的成果。如果說孩子有出息了,父母自然感到無比榮耀,臉上也會有無限的光彩;那麼孩子犯了罪,父母卻不承受懲罰,這說得過去嗎?
當時,我這個觀點不但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甚至遭到了一些朋友嚴厲的批評,認為我是在搞封建株連,與現代法治精神相去甚遠。
後來我意識到,我的說法的確不妥,我在激憤之中失去了理性,我真誠接受批評,並收回這個的觀點。
但我現在依然在想,家長不能替犯罪孩子承擔刑事責任,那能不能受到應有的處罰呢?當然這個“處罰”不能人為地隨心所欲,而應該通過程式修改相應的法規然後依法實施。
我又想到了幾天前的大連,一位10歲女孩被殘忍殺死,因為凶手未滿14歲被釋放。這個問題再次浮現腦海,揮之不去。
和兩年前不同,我今天重新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其父母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這個問題,不是想重申兩年前的糊塗建議,而是想提出一個開放性的思考題,大家都來思考一下,以健全我們的法制和法治。
我估計,這次老師被砸,所謂“老師普遍失去安全感了”“教師是高危職業”“現在沒有老師敢管學生了,因為不知什麼時候這個磚頭就會砸在自己頭上”之類的說法又會多起來。
我充分理解這些言論,因為我理解一線老師的感受。但我願意重申兩年文章中的這段話——
鮑老師被自己愛的學生殺死了,這悲劇的諷刺意味無以復加。但我不主張將這一極端的惡性事件擴大為一種“上綱上線”的擔憂,認為當老師已經普遍失去安全感了。正如我們不能因為個別老師惡性體罰學生,就斷言中國的所有孩子失去了安全的學習環境一樣;我們同樣不能因個別學生殺死了老師,便斷言“現在教師生存環境普遍日益惡化,以後的教師沒法當了”。當然需要反思,需要總結,但具體到這個案子,還是就事論事的好。
其實,通過這次學生砸老師的暴行,我更願意強調的還是家庭教育的極端重要性。
文章寫到結尾,又看到媒體引用知情者的話說,這個用磚頭砸昏老師的學生,其父母忙於經商,“平時他在屋頭媽老漢都不管,也管不到。”(方言,意思是平時在家裡父母都不管,也管不了。)
面對血淋淋的事實,關於家庭教育遠勝於學校教育的極端重要性,還需要強調嗎?
2019年10月26日
附
維護教師尊嚴是全社會責任
王石川
據四川新聞網報道,四川省仁壽縣某中學學生顏某因對老師日常管理不滿,在教室內用磚頭將班主任黃某頭部打傷。目前,黃某正在接受治療,顏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顏某怒向班主任拍磚,究竟為何?據報道,顏某違反校規騎單車被教育一事,是此次事件的導火索,“我們學校三令五申不準騎單車,他不但騎車還載人,被門衛教育了。不改,進來就被黃老師逮住了”。如果此說屬實,則讓人難過。面對老師批評,按常理應反思和認錯,而顏某卻惱羞成怒,懷恨在心,不僅冒犯老師,還下狠手傷害老師,實在不妥。
顏某該付出什麼樣的代價,當交由法院裁決。在這個關口,與其譴責顏某,不如探討他為何變得如此充滿戾氣。報道中知情老師指出,“這名學生的家長是在仁壽經商的,平時他在屋頭媽老漢都不管,也管不到,他被公安帶走了,還說很恨這個老師,就要把這個老師弄死”。顏某的父母身為監護人,不管教或未盡到管教義務,或是顏某報復老師的重要原因。一項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發現,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多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因素,顏某所接受的家庭教育顯然有值得深入剖析的地方。
一定程度上,幾乎每個“問題少年”背後都站著“問題家長”。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有專家直言,父母失職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比任何來自其他方面的傷害都更為嚴重。正因如此,有專家建議在家庭預防中規定監護失職責任,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監護人給予相應的教育和處罰,幫助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人們常說:“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如果家長對孩子放任不管,孩子必然染成惡習,乃至跌入犯罪深淵。進而言之,家庭教育是教育孩子的起點,父母既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也是終身老師。當孩子長到15歲,家長仍不能矯正孩子身上的不良行為,直至孩子違法犯罪,某種程度上說明家長是失職的。
與一般的違法犯罪行為相比,學生打老師更是挑戰了傳統價值觀。古人說得好:“師嚴道尊,教乃可施。”老師被毆打,勢必產生職業困惑,也讓廣大教師感到寒心。連基本的安全感都得不到保障,還談何尊嚴?何談教書動力?
呵護教師的尊嚴是全社會的責任,無論學生還是家長,無論學校還是教育主管部門都有責任做到。如果教師獲得不了應有的尊嚴,他們在忍辱負重中教學,會有良好效果嗎?從這種角度看,顏某向班主任拍磚,“拍”掉了什麼?“拍”掉的是師道尊嚴;“拍”出了什麼?很顯然,他拍出了一名學生的無禮與殘忍。愛護教師,不是膚淺的口頭表達,需要嚴密的制度來捍衛。而去除潛藏在學生心中的戾氣,一味批判並無太大意義。如果家長不盡職盡責,如果法律不嚴格落實,如果監管部門缺乏防範措施,會有更多的顏某冒出來,這才是教育的真正可悲之處。
編輯 | 此隅可偏安、白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