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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這是自古流傳下來的先賢教育理念,意思是:如果生養子女卻沒有好好教育,這是父母的過錯。如果教育學生卻不嚴格,這是老師的失職。

很明顯,這樣的“本分老師”越多,對基礎教育的打擊也會越大,所以很多人都呼籲把戒尺(也就是教育懲戒許可權)還給老師。但這又是何其困難的一件事情呢?假如沒有一個合適的懲戒標準,又有幾名老師敢拿起手中的“戒尺”呢?比如說那名對學生說出,“我這個老師不當了,也不慣著你”的女副校長,不就因為教育懲戒失當而被撤職了嗎?

再加上之後一些老師因為教育懲戒失當而受到處分的事件被曝出,還有哪些老師敢拿起手中的“戒尺”呢?

好在,這樣沒有教育懲戒標準的時代即將要過去了,因為教育部頒佈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自3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

一方面,新規明確劃定了7條教育懲戒紅線;另一方面,新規也明確提到學生有5種情形,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教育部明確劃定的7條教育懲戒紅線分別是:

1. 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2. 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3. 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4. 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5. 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6. 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7. 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8. 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教育部明確學校和老師可以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的5種情形分別是:

1. 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2. 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3. 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4. 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5. 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6. 以及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同時,教育部也明確提到,老師在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前後應當注意什麼。比如說,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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