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規則中所稱的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哪些行為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規則指出,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學校、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哪些不當教育行為被明確禁止?
為防止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規則細化了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為:
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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