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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1月召開的全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會議上,中組部副部長、人事部部長尹尉民同志表示:要“解決各地試題質量參差不齊的問題”,“努力提高地方公務員考試試題的開發、命制水平”。這說明當前申論命題存在著質量不高的問題。

由於申論試題不公開、答案不公開、評分標準不公開,命題、閱卷教師不能參與培訓等紀律要求,以致研究申論命題與閱卷中存在的問題有相當難度。筆者能有機會對此問題發表看法,應歸功於郭五林申論網廣大網友、與本人合作的相關培訓機構及參培考生等。

根據筆者對一些公務員考試《申論》試卷和答案及評分標準的分析,認為《申論》在命題與閱卷方面存在以下突出問題。由於無法全面佔有資料,為避免以偏概全,本文僅就事說事。

一、《申論》試卷上的大綱不合理

中央、國家機關招錄公務員,每年都要釋出考試大綱,以此作為引導考生複習備考的指南。一些省、區、市參照國考考試大綱,制定了本省考試大綱,這是值得鼓勵的。但各省考試大綱的制定,應本著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如果考試大綱傾向於某些專業的學生,那就有悖“平等”原則了。

一般說來,申論試卷上“注意事項”的第一項可以認為是考試大綱(節選)。但是,在進入考場之前,考生無法獲知,一旦這個注意事項超出考試大綱範圍,相當部分考生將無所適從。

如A省在沒有本省公務員考試大綱的情況下,《申論》試題注意事項的第一項為“本次申論考試是對應考者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常用公文的寫作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的綜合測試”。

比照國考大綱,其申論部分表述為“申論主要透過應試者對給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煉、加工,測查應試者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可以看出,A省申論試卷“注意事項”中提出的“常用公文的寫作能力”是一項新的能力要求。

這項新的能力要求有無必要,是否公平,比較“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常用公文的寫作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這幾個片語,筆者認為“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文字表達能力”是同一個層次的能力,而“常用公文的寫作能力”是一個隸屬於“文字表達能力”次一級層次的能力。因此,這項要求是冗贅的。

“常用公文的寫作能力”從學歷來說,對中專生明顯不公平;從專業來說,對非中文專業學生不公平。這樣考試就有失偏頗,這是偏離公務員考試平等原則的。

二、《申論》試卷上的要求表述不準確

由於無法獲知全國各地的申論試題,因此,筆者僅就視野所及,選擇數例申論要求表述不準確的例子加以分析。

1.表意不清楚,出現歧義

案例:2004年國考申論要求(2)

假設給定資料中有關我國城市交通擁堵的問題在你市都存在,你作為市交通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請根據給定資料,寫一份“關於我市交通擁堵情況的報告”。(滿分50分)

要求:1)簡要介紹情況,恰當分析原因,提出全面、明確、可行的對策。

2)條理清楚,語言通暢。

3)做答在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做答在其他位置上一律無效)。

4)字數不多於1500字。

案例解析:此題有出錯的嫌疑。此題的申論要求是寫一份“關於我市交通擁堵情況的報告”,而這個提法是有歧義的。在本題中,“關於我市交通擁堵情況的報告”,既可以理解為“關於(解決)我市交通擁堵情況的報告”,也可理解為“關於(彙報)我市交通擁堵情況的報告”,還可理解為“關於我市交通擁堵的(情況)報告”。

為什麼可以這樣理解呢?因為公文標題通常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組成,此處省略了發文機關,這個比較容易理解,但此標題中無“事”是一個容易被疏忽的問題。“我市交通擁堵情況”是一個名詞性片語,它不是一件事情,如果是“我市交通擁堵”那還可以成為一件事,因為這是一個主謂片語,“我市交通”是陳述物件,“擁堵”是陳述語,但加了“情況”之後就成為一個名詞性片語了。

“事由無事”是公文標題中的常見毛病,作為一個事情來說,它必須有一個表示動作的詞才有可能成為事由。很遺憾,“關於我市交通擁堵情況的報告”這個題目恰好沒有動詞,因此這個標題可以做多義理解。

如果這個報告可以寫成上述三種類型報告的話,那麼考試的導向性就不明確,那必將讓很多考生犯難,使他們發揮不出應有水平,而讓部分考生特別是有經驗的考生撿到便宜。不管閱卷者能否注意到這個問題,這次考試都容易出現評分上的偏頗。

2.用詞不當,表意不明

案例:2004年下半年D區申論要求(2)請用不超過350字的篇幅,對給定資料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提出對策。要分條列款地說明,要體現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條理性。(30分)

該申論要求中的“分條列款”,應當是“分條列項”才準確。

根據規定,“條是指特定數目下整個條文;款是指一個完整的條文分為若干自然段的,每一自然段為一款;項則是指在某款條文下的若干個並列規定。”①“分條列款”是口語化的提法,用在這裡顯然不嚴謹。

3.身份預設不當,考生只有應付

案例:2007年A省考(法檢)申論要求(2)假設上述問題在你所在省存在,請你以省電力主管部門的名義,給省政府提出對策建議。不超過600字。(滿分30分)

案例解析:本題要求報考基層法院、檢察院的考生以省電力主管部門的名義,給省政府提出對策建議。這道題存在三個問題:一是考試內容與考生將來所要從事的工作關係不緊密;二是站位過高,讓將來要到基層當公務員的考生站在全省(廳局)的高度來想問題,容易流於形式或空談;三是容易誤導考生將來有問題就找政府,不主動承擔工作責任。

4.缺乏內在邏輯,立場不堅定

案例:2009年上半年A省考申論要求(略)

案例解析:申論作為公共考試科目,直接目的是為招考公務員服務。有時候,申論材料卻與申論要求背道而馳。2009年A省申論考試各道題的身份預設存在內在矛盾。

第一道題身份含糊,“概括形成大學生就業難的原因”,似是要站在高校的角度來寫;第二題“以某某省人民政府”名義,則明顯站在省政府辦公廳的角度來擬稿,這對於被錄用後主要到基層工作的考生不甚妥當;第三題則要求“以資料(6)中的兩種觀點為話題,自選角度”進行寫作。

可以看出,每道題中作者的身份都是變化的。因大型考試具有鮮明的輿論導向性,所以我們認為這種身份的混淆不清無助於選拔優秀考生,很可能預示著這些考生進入公務員隊伍后角色身份不明,無法長期堅持正確的方針政策路線。

申論命題中的作者身份,在給定材料中必須做巧妙的設定。這就要求命題人員深入理解申論本質,對從新聞中獲取的材料作相應修改,以適應公務員考試的要求。

三、試卷上給定的材料不繫統

申論作為公務員考試的公共科目,擔負著為國家選拔公務員的重要使命。

按照考試大綱的要求,“申論材料通常涉及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定的社會問題或社會現象,要求應試者能夠準確理解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內容,全面分析問題所涉及的各個方面,並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礎上,形成並提出自己的觀點,思路或解決方案,準確流暢地用文字形式表達出來。”②

筆者認為,申論材料應當具有以下特徵:

一是語言雜糅。學術語言、公文語言、口頭語言、新聞語言、網路語言五者交匯使用,即使是同一事實,也要由不同人群表達出來。

二是點面結合。既要有概括性材料,也要有典型個案。

三是正反相間。正反意見必須得到恰當表達,不能過分側重表達某種意見。

四是材料中要暗含答案。對於報考基層公務員的考生來說,概括、提煉、分析、加工材料,寫出答案的難度應當偏小;對於報考中央、省級機關公務員的考生來說,概括、提煉、分析、加工材料,寫出答案的難度應當偏大。

為了避免考生照抄照搬材料,一些地方的申論考試明確規定“不得整句摘錄給定資料”,“不得照抄給定資料”。這是自欺欺人的做法。答案明擺著在材料裡,難怪考生要照抄。

另外,“論據應儘量聯絡社會生活的實際”的要求也不切合實際。給定資料既然給出了現實,就是要讓考生在虛擬的場景中來“戴著鎖鏈跳舞”,而不允許考生自由發揮。

從學理上講,申論之所以要“給定資料”,就是要透過一個個詞語形成“語義鏈”,用眾多的“語義鏈”形成“語義場”,從而將考生置於“語義場”中作限定性思考,這實質上是一種虛擬行政行為。透過對現實生活的模擬,從中測查考生管理公共事務的能力。由此,申論各題的主體內容應當來自材料。

四、《申論》的答案存在問題

作為公務員考試科目,申論的“申”有三層意思:一是束緊,即概括材料,要求有條理地列出材料的要點;二是申明,即清楚表明觀點;三是延伸,即對問題做進一步瞭解、分析、論證。因而“申”既有概括、分析之意,也有申明、申辯之意,亦有引申、重申之意。

人們一般認為,引言為申,直言為論。這就要求申論語言直白,敘述客觀、平實、簡潔、明確,去藻飾、浮華、俗豔,無故弄玄虛之感和矯揉造作之態。

申論答案的擬寫應該緊扣材料,而不能遊離於材料之外,更不能夾帶私貨。在表明觀點時應當結合本地實際,與上級領導保持高度一致,表明本級政府或部門觀點;不得含糊其辭,不得出現歧義。

申論的答案作引申時,務必由點及面,由外到內,由現象及本質,由主要到次要。為表明觀點,可以採用標題顯旨、開篇顯旨、文中顯旨、篇末顯目、首尾呼應等手法。

申論是主觀性試題,答案的客觀性卻很強。高素質的考生,面對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申論要求,答案應當是高度相近的。這是申論考試面臨的困境。

根據筆者對答案的分析,當前,在主觀化命題、客觀化閱卷的情況下,申論答案和評分標準主要有以下問題:

一是概括材料題答案要點不全面。在按點給分的情況下,答案要點不全面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如果考生根據材料寫出了相對合理的答案要點,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中都沒有涉及,這樣部分高素質考生將與公務員失之交臂。據筆者所知,有些參考答案中的得分點是不必要的,是與申論要求無關的。

二是對策的彈性評價方式不合理。一些評分標準中有“酌情給分”內容,這使得閱卷教師憑個人愛好打分得到許可。在查分只查形式、不查內容的情況下,這種“酌情”的科學性值得商榷。

三是作文的評價標準不合理。一些地方參照高考作文,一些地方按議論文的評價標準來評價申論作文,這是對申論的誤解,至少是理解不深刻。申論要求結合材料寫作,而事實上,材料一旦給定,論點、論據、論證這三要素都將受到極大制約,因而寫出來的優秀作文應當有很多規定之處。滿分作文是該有相當強的規範性的。

四是對申論形式上的分數評判偏於主觀化。書寫工整、語言流暢、表達簡潔、條理清晰、符合格式等容易流於主觀,而事實上這些都可以細化和量化。

此外,閱卷教師對申論不熟也是廣為詬病的。由一些從高校抽調的青年教師(包括研究生)去閱申論試卷,在他們對申論的理解都成問題的情況下,而把這樣一項為國選才的重任交由他們來執行,是很令人擔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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