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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是在學校道德教育範圍內,教育者對受教育者的不良行為或品行給與否定,使其經受不愉快的情感體驗,以幫助其行為矯正,促進其健康發展的一種教育方式。這裡特別關鍵的是在學校道德教育範圍內實施,一些老師實施的體罰是有違學校道德教育標準的,更是犯法的行為。

很多教育家認為教師應該有一定的教育懲戒權,有利於形成健康的班級成長生態,及時糾正孩子的過錯。然而目前法律對教師的教育懲戒權範圍沒有明確的界定,使得有時候教師的懲罰會變成體罰,更多的情況則是教師由於輿論壓力,不敢實施任何的懲罰,個別人進一步影響班風,使整個班級的成長氛圍朝著不良方向發展。

孩子犯了一定程度的過錯,不應該單由科任老師決定如何處罰,法律應該規定一個具體的懲戒範圍,學校管理者、孩子家長與教師應該一道對孩子進行懲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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