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職業實行資格考試製度,自1988年原國家旅遊局開展了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我於1997年12月參加了考試,透過考試於1998年8月發給導遊資格證書和導遊證,1994年10月原國家旅遊局決定對全國導遊人員實行等級考核評定製度,按制度規定我於1999年考核評定為初級導遊員:
2005年原國家旅遊局決定恢復中級導遊考試,並於2006年在全國實行統一考試,我於2007年6月參加考試,成績合格,發給中級導遊員證書:
2010年,原國家旅遊局決定試行高階導遊考試,首先在浙江省試點,試點成功後,於2011年在全國推行,我於2012年參加高階導遊考試,成績合格,發給高階導遊員證書:
2020年1月1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印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導遊資格在列,明確了:導遊資格屬於國家准入類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對應職稱為助理經濟師。
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與經濟領域其他職業資格和相近系列職稱相互銜接。取得導遊資格、拍賣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可對應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導遊職業資格認定的逐步完善和實現導遊職稱等級行業評級認定,實現導遊業務資訊化透明化管理,重新塑造導遊社會公共服務的道德形象,正是國家文旅部導遊改革的重點和方向。
2021年6月15日,文化和旅遊部研究制定了《加強導遊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行動方案(2021—2023年)》(以下簡稱《行動方案》),《行動方案》明確,到2021年底,導遊隊伍建設和管理行動取得初步成效,行業管理制度改革取得進展,行業准入更加科學規範,導遊服務質量得到進一步提升。到2022年底,導遊隊伍建設和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執業渠道進一步拓寬,執業模式更加多元,執業環境進一步改善,執業保障和職業形象進一步提高。到2023年底,導遊隊伍管理體系更加完備,導遊服務供給與遊客消費需求更加匹配,行業價值觀牢固樹立,“以提供高質量服務贏得遊客認可”在行業內形成普遍共識。
《行動方案》提出,推進導遊執業改革。完善導遊資格准入制度。探索導遊和有關服務車輛依法辦理網約車駕駛員證和車輛運輸證,向遊客提供“導遊+網約車”服務。研究實施邊境旅遊區域內執業制度。加強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建設,推進電子導遊證管理應用,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導遊服務預約平臺和新型導遊服務管理機構。推動勞動報酬指導性標準與服務質量評價相銜接。
《行動方案》要求,開展不合理收費清查行動,旅行社不得嚮導遊收取或變相收取各類押金、保證金、管理費、服務費等不合理費用,導遊行業組織不得以導遊證註冊為名收取任何費用。鼓勵景區對持有導遊證從事執業活動或者與執業相關活動的導遊免除門票,支援導遊在景區內為遊客提供講解服務。旅行社加強導遊帶團期間的住房、餐飲保障,對旅行社按時為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導遊足額繳納社保情況開展專項督查。為註冊導遊按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提供支援,鼓勵導遊按需投保綜合執業商業保險產品。
《行動方案》提出,實施導遊專業素養研培專案,3年內實現導遊培訓全覆蓋。加強“金牌導遊”培養。用3年時間爭取將“金牌導遊”隊伍規模擴大一倍。加強中、高階導遊考核評定管理,推動導遊等級考評向社會化、多元化、動態化轉變。開展特級導遊考評工作,評出一批特級導遊。制定《導遊星級服務評價管理辦法》,構建與導遊等級考評機制深度融合的導遊服務質量綜合評價體系。在人才培養專案、行業培訓、表彰獎勵工作中向高等級導遊傾斜。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將導遊等級與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層級實施有效銜接。
此外,結合不合理低價遊綜合治理三年行動,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未取得導遊證而從事導遊活動、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等消費專案、向旅遊者兜售物品、低俗惡搞講解等問題,深入開展線索核查和案件查辦工作,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完善導遊信用檔案,推廣應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信用管理系統,指導各地依法依規將符合列入條件的失信導遊列入失信主體名單並實施信用懲戒。
未來這2-3年,國家真這樣做了,《加強導遊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行動方案(2021-2023)年》,我的高階導遊就名至實歸了,對應高階經濟師職稱層級,也就是副高階職稱,我將努力參加特級導遊考核考評,爭取成為正高階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