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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相關基礎理論研究,普惠金融的內涵闡述。早期為貧困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的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大多通過慈善性質或無償捐助方式來開展的,這些方式在過度強調服務的社會福利性的同時也忽略了機構的盈利性以及財務可持續性,最終許多小額信貸機構因資金缺乏而紛紛倒閉。

這些實踐讓學者們明白了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必須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才能更好地幫助窮人,這些機構在為貧困群體提供金融服務時必須既要注重福利性也要注重其盈利性,為此,學者們提出了“普惠金融”這種包容性的金融服務理念。

普惠金融有別於傳統金融,它是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的進一步昇華,目標在於有機整合零散的微型金融機構及服務,從而構建一個完整的包容性金融體系,使以前被排斥在金融服務之外的貧困等弱勢群體也能享受到經濟發展帶來的實惠,其注重的是金融服務的公平性、服務對象的普惠和包容性。普惠金融的內涵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1)公平性。作為現代社會稀缺性資源的金融資源配置並不公平(傾向於富人),因此,就需要設計一套正義的制度來保障金融資源配置的公平性。

普惠金融概念強調公平合理的金融權,認為人人都享有金融服務的權利,社會所有階層及群體都可以以合理的成本獲得公平的金融服務,不受身份或經濟條件的制約,從而體現了一種公平理念。普惠金融的最終目標就是消除各種金融排斥,從而使金融發展的成果公平、合理地惠及到包括弱勢群體在內的社會所有成員。

(2) 全面性。一方面,從需求方來說,普惠金融強調的是服務包括以前被傳統金融排斥在外的弱勢群體和低收入人群在內的所有社會成員;另一方面,從供給方來說,普惠金融強調金融服務的供給也需要是全方面的。

因為現階段社會各階層尤其是低收入群體的金融需求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所以必須要實現金融服務供給與需求間的有效匹配,從制度、產品和機構方面都要進行金融創新,不僅要實現金融服務以及產品供給的多元樣性,還要體現出金融機構的多層次性,鼓勵所有金融機構廣泛參與。

(3) 盈利性。普惠金融不是救濟和施捨,把資金免費地轉移到低收入人群手中,而是以相對較低的價格對外提供金融服務的,這種較低的價格是金融機構通過控制風險、降低交易成本來實現的,從而在保證普惠金融“物美價廉”的同時又使其得到了適當的盈利。

注重追求合理的盈利是普惠金融理念對扶貧理論認識深化和發展的結果,不僅不會妨礙普惠金融作用的發揮,反而成為普惠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以上內涵解釋也體現了普惠金融具有幾方面的特性:

(1) 普惠金融是包容性金融,其包容性主要體現在:①對金融服務需求方的包容。在傳統金融模式下,貧困人群、小微企業等弱勢金融服務需求方都被金融機構排斥在外,享受不到合理的金融服務;

而與傳統的金融機構相比,普惠金融能夠惠及更多經濟群體,無論是經濟發達的城鎮地區還是經濟落後的農村地區都可以參與到金融市場,享受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貧困人群及小微企業尤其是其關注、照顧的服務對象。

②金融服務供給方的包容性。普惠金融包容廣泛的金融供給渠道,允許和支持金融發展的多樣化以及金融創新,力求把非正規金融也納入主流金融體系。

③金融服務供給方式的包容性。普惠金融倡導為落後地區及弱勢群體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金融服務,不僅包括傳統信貸資源的供給,還包括匯兌、保險、投資等其他金融服務,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全面參與來滿足落後地區及弱勢群體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另外,通過完善金融基礎設施以及獲得高端的專業技術支持,可以提供準確、安全、快捷的支付及清算等各種服務。

(2) 普惠金融是可持續發展的。“扶持弱勢群體”的實質與理念決定了普惠金融可持續發展的特徵,弱勢群體的龐大以及扶持項目的長期性,依賴於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普惠金融不是政策性或援助性金融,它是為包括窮人在內的社會所有群體服務的具有商業可持續性的金融服務模式。

商業的可持續性是普惠金融制度的必要條件,如果過分注重普惠金融制度的正義性而忽視可持續性,普惠金融就會由於缺乏制度長遠發展的根基而停滯不前,就會停留在政府補貼和扶持的狹義層面。

普惠金融以尊重市場規律發展為前提,主張注重金融機構的盈利性和財務可持續性,另外,不同於以往小額信貸等傳統扶貧模式,普惠金融強調整個國家金融體系的參與,使得金融資源得以均衡配置從而滿足金融需求,實現整個普惠金融體系長遠的可持續發展。

普惠金融體系的內容框架。世界銀行扶貧協商小組一直都是構建普惠金融體系的倡導者和先行者,其強調普惠金融體系應該既要服務貧困及低收入等弱勢群體,又需要實現金融機構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CGAP提出的有關小額信貸的主要原則被學者們轉化為一個完整的普惠金融的體系框架,它認為只有給貧困客戶提供的金融服務有機融入到金融體系的客戶、微觀、中觀、宏觀所有四個層面中,才能使之前被傳統金融機構排斥在外的大規模群體獲得金融服務並因此獲益。

客戶層面。誰是普惠金融的目標客戶群,這是普惠金融體系構築過程中最先要解決的問題。一般認為,那些被正規金融排斥的貧困、低收入等弱勢群體(包括被正規金融排斥但不被微型金融排斥的群體以及被正規金融排斥同時也被微型金融排斥的群體),是普惠金融重點服務的對象。

這些弱勢群體是這一金融系統的中心,他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驅動著普惠金融體系各個層面的活動,即其他層面的活動都是圍繞客戶層面展開的。

普惠金融的目標群體在地理位置、教育程度以及社會地位等方面一般具有如下特徵:首先,貧困人群的居住地一般為遠離城市和正規金融網點並且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並不在正規金融甚至是微型金融的可覆蓋範圍;

其次,貧困群體受教育程度整體上較低,從而導致這些人群不能夠清晰認識自身擁有的權利,其尋求正規金融服務的能力因此被大大削弱;最後,貧困群體因較低的社會地位很容易遭受歧視,甚至存在某種程度的自我排斥。

金融系統能夠真正具有包容性,就要滿足包括農民、工人、失業人員等貧困及低收入群體在內的每個人的金融需求。

而且這些群體需要和使用的金融服務品種正在多元化、多樣化,除信貸服務之外,他們還需要諸如儲蓄、轉賬和保險等金融服務,以解決在不同時間、不同範圍遇到的金融難題(例如生命週期事件、緊急需要、投資機遇等)。

因此金融機構加強金融創新及保障是關鍵,只有當金融服務的供給能夠滿足客戶需求時,這些貧困及低收入弱勢群體才有能力、有機會擺脫貧困。

微觀層面。普惠金融體系的微觀層面是指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由於各種金融服務提供者都有其優點和不足,所以在一個包容性的金融體系中,要滿足弱勢群體客戶的不同需求就需要有各種各樣的金融服務供應商。

而充分擴展零售能力從而覆蓋金融服務空白及匱乏地區是構建普惠金融體系的著重點,因此零售金融服務的提供商就成為普惠金融系統的骨幹,其中包括正規、非正規金融機構以及位於中間的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

在普惠金融發展初期,僅限於國有農業銀行、國有郵政儲蓄銀行、資本投入較低的本地銀行、農村銀行及一些不同類型的專門小額信貸機構等替代性金融機構為貧困及低收入弱勢群體提供金融服務。

這些金融機構中的大多數只能提供有限的金融服務,它們在盈利藉以實現自身可持續運營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肩負著實現社會公平、減緩貧困等社會目標。

雖然上述這些金融機構有著較廣的地理分佈,也漸漸拓寬了服務覆蓋面,但相對獨立、分散的金融機構之間卻仍然沒有形成一個有機有序的整體,從而導致現階段的金融機構只能為普惠金融目標客戶群中的少數群體提供金融服務;

結語

而且雖然目前普惠金融供給機構多元化、供給渠道多樣化的局面已經形成,但參與其中的抵押擔保、外資銀行等金融機構還是較少,無法滿足弱勢群體對不同層次金融市場的需求。在此背景下,金融機構如何選擇物理網點、保持自身的可持續性以及實現不同機構之間的分工合作就成為微觀層面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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