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的人恨不能把心掏出來給對方看,可是心又掏不出來怎麼辦,就立下海誓山盟來證明自己的真心,現在的人們有開始流行簽署協議表達自己的真心,同時透過簽署這些忠誠協議,來給對方一個安心。可這些協議真的可以兌現嗎?法律認可情侶之間或是夫妻之間私下籤訂的協議嗎?鄭某和袁某就經歷了此事,看看法律是怎判的吧。
鄭某和袁某在2017年8月份登記結婚,丈夫袁某為了向妻子證明自己的真心,就與妻子簽下了《婚姻財產協議》,約定今後雙方因婚外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關係曖昧的異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5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這樣給對方一個希望,就算自己被出軌被拋棄了,最起碼還能得到一些錢來撫慰心靈。本來是夫妻兩人給對方注的一劑強心劑,誰有想過真的會用得上呢。
可是在2019年11月份,袁某真的出軌了,袁某與婚外異性的開房記錄被鄭某發現,鄭某認為,袁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多次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訴請法院,請求判決准予離婚,依據《婚姻財產協議》袁某向其支付5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可是在籤這份協議的時候袁某是深愛鄭某的,現在的袁某已經不愛鄭某,又怎麼可能會付給鄭某50萬元呢。訴訟中,袁某表示同意離婚,但其並不存在過錯,不同意支付50萬元損害賠償金,其作為一名貨車司機,鉅額經濟賠償已遠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財產協議》的部分條款涉及限制離婚自由,該部分條款應屬無效。
事情鬧到了法庭上,法院會怎麼判呢,會把50萬判給鄭某嗎?
法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鄭某、袁某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因生活觀念、價值觀念存在差異,產生矛盾,現鄭某起訴離婚,袁某表示同意離婚,即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但是關於鄭某和袁某在婚內自主簽署的《婚姻財產協議》,該約定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沒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銷的情形,屬於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此予以認定。
考慮袁某是貨車司機,收入一般,故協議中約定50萬元的賠償數額不符合其實際經濟情況,明顯偏高,顯失公平,故法院根據袁某的經濟收入、日常消費水平及承受能力,結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袁某向鄭某支付賠償金5萬元。
宣判後,鄭某、袁某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此看來,沒有信心愛一個人到終老,就不要隨隨便便籤什麼忠誠協議,有可能真的會被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