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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嫁的好這件事是公認的。當初在大學的時候,我認識了我現在的老公。其實當初他也就是一個窮小子。我們倆在一起也並不是為了物質。我在他一窮二白的時候認識了他,和他在一起,後來也陪著他一步步走到了巔峰。

我和他結婚的時候,他依然很窮,彩禮錢都給不起,我媽不同意我和他在一起,但我卻一意孤行地跟著他,和他結了婚。我媽看我倆結了婚之後,當時就不認了我這個女兒。後來我和老公慢慢發跡了,我媽才肯認了她這個女婿。

說來說去還是一句話,有錢能使鬼推磨嘛。我也不恨我媽,站在她的立場上想,我也不會希望我女兒和一個窮光蛋在一起。不過最近發生的一件事,卻讓我是氣得咬牙切齒。這事兒還要從前段時間我弟弟結婚說起。

我從小就非常疼我這個弟弟,無論自己怎麼苦,我給我弟弟的,一定會是最好的。我的付出也收到了回報,我這弟弟也和我十分親近,甚至這份親近要勝過對我媽。於是我和弟弟關係一向非常之好。

弟弟結婚,我當然不可能不好好送個大禮了。所以我拿出了十萬,回了孃家,把錢給了管彩禮的我媽,畢竟這是我們的親媽,我是覺得她無論如何都不會貪圖兒子的錢。可是事實上她就是貪了。

當晚我無意中看見她寫彩禮的賬本,找到我的名字,下面卻只寫了八千八百。意思就是我給了八千八百的彩禮。這氣的我火冒三丈,馬上找我媽要回了十萬,氣沖沖地回了家。這十萬,我親自去給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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