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家庭影視劇中,當女主發現老公有出軌跡象時,一個重要的角色:律師就出場了。這個時候律師給當事人的建議,無一例外的都是:先不要打草驚蛇,要和平常表現的一樣,不要讓對方起疑心,暗中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於是女主隱忍著巨大的憂傷,藏起心中的怒火,開始一步步蒐集證據......蒐集證據的目的是什麼?之前每每看到這樣的劇情,臉上的表情就會相當複雜。嚴格講,如果達不到與第三者同居的程度,蒐集證據本身的意義並不大。(當然,在民法典生效之後,該“潛伏”的行為將會充滿意義)如果證明對方出軌是為了離婚,那麼要先明白這個道理:出軌並不會必然產生離婚的結果,除非對方同意。退一步說,如果對方跪在你面前,表示願意和外面的“花花草草”一刀兩斷,痛改前非,你會不會心軟?離婚牽涉到子女、財產,回憶其往昔走過的路,面對可能剛會喊爸爸媽媽的孩子,你可能未必會這麼輕易下決定。經歷過無數個輾轉反側的夜晚,你決定原諒對方這一次,但是他以後再出現這樣的行為怎麼辦?即使原諒,你心中也有很多不安。或許,下面這兩則案例可以給予你一些啟發。
案例1
丁放和志勇自由戀愛相識後,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婚初雙方感情尚可,2014年起,丁放發現志勇有婚外情,第三者經常騷擾丁放,給丁放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及精神傷害。2016年9月,丁放拿到志勇婚外情的證據,為了挽回婚姻,丁放多次與志勇溝通,希望志勇能回心轉意,後志勇於2016年2月給丁放出具保證書一份,寫明保證以後不再出軌,如今後雙方因此離婚,房產與車輛歸丁放所有,志勇只拿自己衣物。後丁放發現志勇仍與第三者頻繁聯絡,再無悔改之意,丁放起訴到法院,要求夫妻共同財產歸自己所有。庭審中丁放念及舊情,同意車輛歸對方所有。法院判決除車輛外,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歸丁放所有。
案例2
盛晴與科達於2006年4月登記結婚。兩人婚後育有一子。婚後,雙方因科達出軌而產生矛盾,科達出具《保證書》承諾:婚姻期間做到一位稱職的丈夫,不能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婚外戀、外遇、和妻子以外女人亂搞男女曖昧關係。如被盛晴發現有任何舉止不當和掌握事實的證據,科達願意主動以現金10萬給予盛晴,作為盛晴為家庭的付出和精神補償費。 後,盛晴發現科達依然與第三者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故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科達支付金精神補償金10萬元,法院最終結合科達的經濟收入支援了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俗話說的好:浪子回頭金不換。是,浪子回頭,是件可喜之事。可問題是,浪子回頭難啊。寫下保證書,其實不代表就真的是有心悔改。但是有了保證書。女性在處理這段關係時就多了一份武器。
寫在最後:每個人在婚姻感情中都希望得到珍視和關愛,希望自己是獨一無二的。尤其是女性,在婚姻中無怨無悔的付出,如發現丈夫出軌,無疑是晴天霹靂一般。
大多數家庭婚後都會生育小孩,母親基於先天的角色,在照顧小孩這件事上往往會花費更多時間和精力。照顧好家庭的同時,還要兼顧工作。所以,女性很偉大。
其實,我們在最初進入婚姻前,應該有自己的思考。不是僅僅因為對方對你好,你才要結婚,而是考慮好了,自己進入家庭後可能要承擔的責任,可能要做出的犧牲。
做好了承擔婚姻中幸福和不幸的準備,當意外和破裂來臨時,才能更從容的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