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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個朋友問了我上面標題所示問題。女方是青島人,家裡略有資產,男方是現役軍官,老家是外省的,駐地也不在青島(大約一個月可以回一兩次家),兩人在青島結婚,婚房是結婚前女方父母出錢買的。兩人剛結婚時,女方父母覺得,一方面,女婿是現役軍官在青島這邊是個很有面子的事;另一方面小夥子人不錯,一個人背井離鄉到青島來,很不容易,於是又買了個套二,登記了男方的名字。

故事最怕轉折,感情最怕冷漠。近兩三個月,女方感受到了丈夫的冷漠,於是趁其不備,檢查了丈夫的手機,發現他手機裡與一個陌生女人有大量的曖昧聊天記錄,而且經她回憶,這些聊天的時間多次發生在丈夫說自己工作忙,斷了自己的聊天的時間段,兩人為此吵了一架。女方懷疑男方出軌,但沒有確切的證據(據她說,當時氣昏了頭,沒想到要留存聊天記錄什麼的,現在應該都已經被刪掉了),那次吵架讓兩個人本來沒滋沒味的生活更加清湯寡水。女方有了想離婚的念頭,突然想起來,自己爸媽還給男方買了一個房子,就想知道如果離婚的話,這個房子該怎麼處置。

首先要定性,這套房子屬於什麼財產

這個房子雖然是夫妻雙方婚後得到的財產,但它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這套房子顯然不符合條件,那麼它算什麼財產呢?

如果這個房子是登記在女方的名下,毫無疑問,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管事情的發生在是婚前還是婚後。這裡的問題是房子登記在了男方名下,這種情況確實比較少見,這樣的丈人丈母孃或者公婆太好了有木有,是不是可以來一打。這個房子應該屬於女方父母對男方的一種贈與行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房產在男方登記後,從法律上來講,這個房子目前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贈與的房產可以要回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此,女方若是想完全拿回房子,應該緊緊抓住上面法條中第一項的內容。關鍵的就是證據的收集,而這往往是一般人最容易忽略的地方,法庭是一個講證據的地方,所有的事實必須有證據來支援。

不僅如此,他們的婚姻還屬於軍婚,男方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如果男方不提起離婚,女方有沒有過硬的證據支撐她的想法,想要達到預期的目的是很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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