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婆剛結婚不久,但是我們很快又離婚了,不是我對老婆不好,這要怪就怪岳母,我們家條件還算不錯,父母都是經商的,當初結婚前說好我們買房,可是岳母說咱們兩家都是獨生子女,以後也不要什麼陪嫁,我對買房這件事比較上心,畢竟關係到一輩子居住,還有子女上學問題,不想以後住了不好的房子,所以讓我家拿30萬出來,岳母還說這三十萬她會全部用於買房的,現在房價也很高,我們這一平都在7千多,剩下的她說也不會委屈我們家的,她來貼補就算是陪嫁了
結婚前岳母買了套裝修好的二手房,位置還不錯,出了門就是學校和超市,是小三居將近80平方,前前後後岳母說花了60多萬,還是一套洋房,是全款買的,說貸款利息不划算,等於說一家出了一半的錢,我們結婚後也搬進了新房,起初我對岳母買的房還挺滿意的,畢竟現在買房的事情也麻煩,我問岳母房產證下來了嗎?岳母總說房產證還在辦理中,等下來會告訴我的,可是沒幾天我在家打掃衛生,發現儲藏間裡面有一本房產證,裡面寫著岳母的名字,我頓時懵了。
我立馬給岳母打電話說:”媽,您有點過分了。“岳母對我說:”房子是給你們夫妻買的,怎麼過分了,你不也是住在裡面了,我又沒說沒給你住,鑰匙也都給你了。"我聽了很生氣,我們家出錢買房,憑啥只寫岳母的名字,就算寫也是一家一半,不是我這個人愛計較,30萬對於我們來說也不是小數字了,我提出了離婚,必須拿回我的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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