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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社會,就有一法,法並不壞情,人情,卻一直在壞法,亂法,有法也無實際作用力,情壞法之時,法如同虛設,如佛法未來,乃信徒之間私情所壞。一個社會法,既然定了,也不是死的法,是活的法,怎麼是活?譬如犯罪,有其情節輕重之分,有其情況之實際,舊封建社會,公堂之法,基本放屁。是有錢人的法,不是保護弱勢群體的。不看什麼實際情況,不管什麼情節不情節,只管有錢收,有利圖。所謂的犯罪,有時是迫於無奈,好像女子被強行侵害,把男殺了。盜竊入屋搶劫行兇,被屋主防衛殺了等等,都屬於“活法”,非死的法。施法者,必須懂得視情節輕重,實際來定罪。像一惡人,橫行霸道,傷害眾人利益,被一行正義者殺了,行正義者,實無有罪,這是活法。法是這麼運作的,不是教條,本本主義,條文理論,只是一個指導,任何事情,都得實事求是,這是真正的法,理。私情往往影響法的公正公平,故情常壞法,法不壞情。有了私情,法理有何用?法,即壞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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