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錄的事實部分記錄清楚後,一個合格的記錄人是不應該急著對筆錄進行收尾的,而應該結合整個案情,對前面已經記錄的內容進行回顧,在現有基礎上查漏補缺,針對性地對筆錄進行完善,確保筆錄的使用效力,做到萬無一失。
一是針對證據中的矛盾和不足。製作一份筆錄的本身就是一個調查取證的過程,即使在筆錄的事實部分敘述清楚後,可能還是會有一些矛盾和疑問存在,對於這些矛盾和疑問,談話人需要敏感地察覺到,並且在現有的記錄基礎上,進一步提問並解釋到位。另外,每一份筆錄也都不是獨立存在的,這也就要求筆錄人員在筆錄製作上,結合整個案情,不但要完成當前的筆錄製作任務,還要重視其他筆錄中證據上的不足和矛盾,力求在現有的筆錄中進行彌補,進一步完善到位。
二是針對談話物件的辯解。在基本事實記錄清楚後,談話人員必須要重視談話物件對筆錄記錄的內容有什麼辯解,談話物件的辯解體現了其對案件的認知狀況和申訴方向。事實證明,談話物件的辯解往往會是將來案件審理的關鍵處,也常常成為翻案的理由,所以在筆錄中必須針對談話物件的辯解進行問答記錄。對談話物件合理的辯解,談話人員應該接受並將其記錄在案;對談話物件不合理的辯解,談話人員需要有計劃地設定一些針對性的問題,進一步展開問答並著重記錄,以達到駁斥、推翻談話物件不合理的辯解的效果,防止以後的工作陷入被動。
三是針對可能出現的翻供藉口。筆錄的製作要有長遠的考慮,在製作筆錄的時候,談話物件也許態度較好,認識到位,但是不代表將來他不會翻供。因此,在筆錄的完善工作當中,筆錄人員必須要提前考慮,針對可能出現的翻供的藉口,提前在筆錄中設定專門的問題,堵住談話物件的翻供退路,防患於未然,使筆錄更加完備。比如,在權錢交易的違紀案件的筆錄中,違紀人在違紀事實記錄清楚後,需要進一步提問:收錢人與送錢人有無借貸關係,防止對方翻供賄賂為借款;是否合夥經商,防止翻供為分紅;是否提供勞務,防止翻供為報酬;人情往來是否正常,防止翻供為正常禮金,等等。這些情況均需要談話人員針對整個談話內容中可能出現的翻供方向,有針對性地提出問題並在筆錄中記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