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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大都是奔著天長地久去的,可世事無常,很多夫妻結婚後因為種種原因,又散夥了。

離婚時,男方就想著把值錢的東西要回來,女方呢,覺得不應該退,覺得是男方心甘情願的贈與,離婚憑啥你又拿回去?

三金是彩禮的一部分,在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退還彩禮。三金當然可以一併追討。

看到過一個影片。

男的娶老婆時,花了二十多萬,還給女方買了一輛車。這才和媳婦領了結婚證。

可是,婚禮舉行後,女人找了藉口,沒和男人同房,之後又走了,說是回孃家。男人去接媳婦,可是女人不在家,說是去了外地打工。

好不容易找到女人,又不願意跟他回來,鬧來鬧去,倆人離婚。

男方要求歸還彩禮和車子,女的則耍無賴,拒不歸還,結果還是鬧上法庭。男方勝訴。

這樣的女人,壓根就沒想過日子,我倒覺得像騙婚。理所應當歸還男方所有的東西,別說三金,就連買的衣服,婚禮花費都得承擔一部分。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苦難的。可以協商解決。

但是,一般三金的價值都不太高,一萬以下的佔一部分。

若是對方實在困難,女方同意,可以全部退還。但生活中,很多人家,能把彩禮要回去已經不錯了,退三金都是靠自願。

再者,你們既然成了夫妻。也有了夫妻之實,為了這點東西,鬧上法庭也不至於。這一點,需要相互理解。

3、有些男女,雖然舉行了婚禮,但並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只是名義上的夫妻,那離婚的話三金是要歸還的。

這就是夫妻關係必須要合法化,女方的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4、婚姻存續期間,如果男方有過錯,女方當然不必歸還,反之,男方若是出了問題,也不能要求前妻歸還婚前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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