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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開始被視為是猶如水與火一般對立的東西:有人說集體利益永遠高於個人利益,也有人說如果一個集中任何人的利益都沒保障又何談集體利益?這實際上都是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割裂開的看法。事實上我們中國人的世界觀從來都不是非黑即白的一元論思維: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把世界視為是陰陽調和的二元世界。這實際上就是一種較為原始樸素的唯物辯證主義思維。

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生活節奏越來越快使人們變得越來越沒耐心。在這一過程中傳統的二元思維觀開始逐漸被非黑即白的一元論思維替代,因此很多本來不存在爭議的話題現在卻被很多人拿來非要辯個輸贏。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係問題其實早在我們的中學思想政治教科書中有過系統的闡述,然而就是這個本來中學生就該知道的問題現在卻被我們一群成年人拿來辯論。

首先我們要知道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事實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在很多時候是一致的。武漢疫情爆發以後全國各省市區以及軍隊系統陸續向湖北派出醫療隊。那段時間全國所有醫護人員都在加班加點救治病患,與此同時公安、交通、社群等相關部門全都被動員起來組成了強大的聯防聯控體系,廣大人民群眾也紛紛積極踴躍為武漢捐款捐物。

正是對集體利益的考慮才真正保護了每一個老百姓的健康。這不就是透過保護集體利益而達到了保護個體利益的目標嗎?那麼反過來說疫情期間我們的醫護人員對每一個病人不拋棄不放棄地全力救治儘管是作用在個體身上,然而這種對個體的保護最終不恰恰實現了對集體利益的保護嗎?如果疫情期間我們每一個人都能都能保護好自己的安全,那麼我們身邊的其他人也就安全了。

這是對自己和家人生命健康負責任的體現,也是在用實際行動為國家的防疫工作做貢獻,所以在防疫這件事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不就是一致的嗎?那種把集體利益抽象化並進而認為集體主義可以不顧個人利益的觀念顯然是錯誤的。當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衝突時我們首先要做的並不是要求個人利益無條件服從於集體利益,而是找出相應的方法來緩和二者之間的矛盾。

中華先民造字之時”公“字的一半正好對應”私“字的一半,這不正說明古人想告訴我們”合眾人之私即為公“。其實我們人類很多高尚情懷中包含著自私的因素。愛國主義愛的是自己的祖國,孝順父母孝的是自己的父母。我們可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但我們會不會把別人家的老人、孩子當成自己的父母、孩子一樣看待?同樣熱戀中的情侶會不會把自己的戀人放置在一個和普羅大眾芸芸眾生平等的位置上呢?

這些不都是個人利益的體現?難道我們能說這些是錯誤的嗎?事實上集體利益正是透過每個集體成員的個體利益最大化而得到體現的,然而集體中的個體又有著各自不同的利益訴求,所以集體中的個體在追求個人利益時就可能會損害其他個體的利益,從而最終造成集體利益的損失。這就要求在集體和個體利益之間進行協調,而不是說個人利益可以被無條件犧牲掉。

在大是大非面前個人利益的確需要服從集體利益:戰爭時期戰士們拋頭顱撒熱血,疫情來襲之際醫護人員們勇敢逆行,山火熊熊燃燒時消防隊員們挺身而出......他們不知道這樣做有危險嗎?如果他們只考慮自己的個人利益還會這麼做嗎?因此在涉及到國家社會根本性的重大利益時個人利益必須服從於集體利益,然而一個國家的社會生活也和家庭生活一樣並不是只有這種大是大非的原則性問題。

事實上在特定情況下個人利益也是可以優先於集體利益的:我們知道闖紅燈是一件違反交通規章,因為這種行為威脅到了社會公眾的生命安全。然而正在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是可以闖紅燈的,甚至就算是普通社會車輛上有人突發疾病也是可以用闖紅燈這種方式把病人送到醫院的。這種行為看似保護的是病人的個體利益,然而實際上是向全社會彰顯了一種對生命負責的以人為本精神。

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與其說是截然對立的,其實倒不如說是辯證統一的。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在很多時候是一致,即使在彼此有衝突的時候也應當找到方法來緩和二者之間的矛盾,只有在確實必須犧牲個人利益才能使集體利益得到實現的這種大是大非問題上才可以犧牲個人利益,而不是說為了集體利益可以無條件犧牲個人利益。事實上集體利益恰恰正體現在每個集體成員的個體利益之上。

如果一個集體之中每個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那麼這個集體註定將會是萎靡不振的;如果一個集體之中每個人為了各自的利益不擇手段,那麼這個集體註定將會成為一盤散沙。集體本身就是為了集體成員的共同目標或共同利益而組成的團體。如果一個集體之中每個成員的個人利益都被過分犧牲,那麼這個集體存在的意義和價值恐怕也就不復存在了。

如果在一個公司內部老闆總是要求員工為集體奉獻,然而卻無限制地壓縮員工工資、無限制地延伸工作時長,那麼這種行為實際上維護是一個小集體的利益,而在更為宏觀的社會角度上其實是對勞動者的一種挫傷。這種只講義務而不講權利、只講奉獻而不講回報的所謂“集體主義”其實是對集體主義的一種曲解,因為集體主義的本質最終仍是要維護集體成員們的利益。

我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可以用來規範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係。在現實中如果出現了以集體利益為名侵犯個人利益的現象,那麼首先要判斷該行為是否合法。比如我在上文提到的老闆壓榨員工工資、要求強制加班的行為美其名曰是為了提高全公司的福利,可實際上這就是一種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所以這其實並不是什麼真正的集體主義。

再比如一些地區出現的強折強遷事件其實大多屬於開發商的形為。嚴格意義上這不屬於集體行為,而是開發商個體與住戶個體之間的行為。當然有些開發商的背後可能會有幫手,也可能會提出一套為了促進當地整體發展的冠冕堂皇的理由,但無論這種理由被吹噓得多麼冠冕堂皇都掩蓋不了違法的本質。真正的集體主義並不是以集體利益為名要求個人利益做出無條件的犧牲。

辯證唯物主義的立足點是“人類的社會”和“社會的人類”。在《1844年手稿》中馬克思以較大篇幅闡述了人與社會的關係:(一)社會性是人類發展的一般性質;(二)應當避免把“社會”同“個人”割裂開來;(三)個人存在和社會存在的辯證關係。在現實的社會關係中曾經存在過強調個人利益而忽視社會共同利益的“利己主義”,也存在過強調集體的、公共的利益而造成掠奪個人利益的“集體主義”。

事實證明這兩種意識形態都是無法長久維繫的。即使是古代富有四海的皇帝並不能肆無忌憚揮霍天下的財富。唐太宗李世民將這總結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即使是九五之尊的天子也需要照顧到天下利益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然而在打破舊思想、舊制度的同時有些學者卻錯誤地站在另一個反面進行反對,從而得出“集體利益”可以凌駕於“個人利益”之上的錯誤結論。

人是一種具有社會屬性的高等動物,所以任何個人都是集體的個人。這就決定了個性的解放、個人的自由、個人的利益是有限制的。個人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是以自己所處的社會條件為前提:單個的人是為了別人而存在,同時別人也為了他而存在。人生於世總處於各種社會關係中:親子關係、夫妻關係、朋友關係、上下級關係......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個人必須為了他人和整個群裡的人而限制個人的慾望。

然而與此同時集體又是個人的集體。這就意味著集體建設、集體的發展在本質上是為個人服務的。當然這不是說集體需要為每個成員提供個性化的服務,而是服務於整個集體的共性需求。這種共性的、基本的需要為集體提供保障,這樣作為個體的人才能有精力來全面地發展自己,從而為個性解放、個人自由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當然這也決定了集體利益也是需要限制的,不能為了集體更美好的將來而過於透支每個人的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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