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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年近40未婚,前女友39,我們是朋友介紹的,朋友說她欠了點錢不多幾萬。我覺得那還可以,大不了相處的費用不用她花,她開始和我相處也是這麼說的。她的債務和我沒關係不用我負擔。我挺喜歡她的,我本身不太會說話那種,一下子對她有了那種熱情。剛開始我們相處了一段時間,我有一天為了對她愛的表達,就給她發了1314的紅包,這是我有生以來第一次給一個女人發這麼多錢,我自己就是個打工的,自己都不捨得給自己花這麼多錢。中間陸陸續續她跟我連借帶要錢,7500。還給她買了一個耳環1500。見她母親給她母親買了個銀手鐲幾百塊錢。短短一倆個月,我們也沒見過多少次面。那個時候我只是單純的喜歡她,沒想過我們合不合適。最後她跟我分手,我跟她想把借的錢要回來。她開始不承認。後來過了一個月,她可能良心發現了。想跟我和好,給我打了一個五千的借條。我們就又聯絡了一個月,就見了倆次面。又跟我分手了。現在連人也找不到了。最後給我打了一個電話說,等還我錢後在說我們的事情。其實我們在一起的時候,我總是覺得我是一廂情願。付出方,感覺很累。我知道她沒錢,我只是要求我們儘快搬到一起住,那樣在一起我們可以多接觸,花銷也可以少一些。但是她就是不願意。只要不答應她的要求,我就見不到她。 現在我該不該去法院起訴她要回我的錢。或者這麼放下這段感情。我其實心裡還想著她,現在對她又恨又愛。如果我去法院起訴她,那怕要不回錢,我只是想給這段感情做個瞭解。但是我還抱有希望,她有一天能回頭找我。我該怎麼辦,希望大家給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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