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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自由做某事,您必須有自由不做某事。我們只有在不因將脆弱的情感解釋為情感需求而被強迫去愛的情況下才有自由去愛。無論流行歌曲中聽起來多麼誘人的“我需要您”,需要你的伴侶都無法自由地愛您。

需要你的人更可能虐待你,而不是自由地給予愛和支援。在承諾的關係中,最痛苦的衝突始於一方提出一個情感上的要求——出於一種感知到的“需要”,而另一方則出於不同的“需要”,將其視為一種要求。當一方的“需要”突然變成另一方的“需要”而不被操縱時,任何分歧都會讓人覺得是濫用權力。

“如果你愛我,你會做我想做的事(或者用我的方式看世界)”一個人說。

“如果你愛我,你就不會試圖控制我,”其他人反駁道。

問題不在於夫妻雙方使用的語言,甚至不在於他們爭吵的內容,這就是為什麼溝通和解決問題的技巧在一段時間內很少有幫助。只要他們認為自己有伴侶必須滿足的情感需求,他們對愛情的渴望就會淪為“滿足我的需求”,而伴侶通常會認為,“為了滿足我的需求,你必須放棄自己。”

“情感需要”的認知

情感需求是一種偏好或慾望,你決定必須滿足它才能保持情感平衡。需要的感覺開始於情緒強度的增加——你對做這個或擁有那個感覺更強烈;隨著強度的增加,感覺你需要做或擁有它。

一旦大腦確信它需要某種東西,對它的追求就很容易變得強迫、強迫和自我強化。痴迷於慾望的偏好或物件會增加情感強度和對需求的感知——我越想你應該為我做什麼,感知到的需求就越強烈。

感知到的情感需求伴隨著一種權利感:

“我有權讓你做我想做的事,因為我需要它,我的權利高於你不做我想做的事的權利。”

它們還有一個固有的強制性因素:

“如果你不滿足我的需要,你會受到懲罰。”(懲罰通常是收回感情,但有時是虐待。)

由感知到的情感需求驅動的人際關係很可能會產生權力鬥爭,即誰必須做什麼才能滿足誰的需求。

幼兒有情感需求,成年人有慾望和價值觀

與感知到的情感需求相反,慾望是積極的;如果你的慾望是基於你更深層次的價值觀,那麼慾望的行為會讓你成為一個更好的人。例如,對愛的渴望使你更可愛,也就是說,更有愛心和同情心。

慾望是感激的,不是有資格的;如果我渴望某樣東西,我更可能對它感到感激,而不是覺得自己有資格得到它。人際關係中的許多痛苦源於慾望退化為權利,這就是人們所說的“理所當然”的感覺。相反,由慾望和價值觀驅動的人際關係產生了意義和目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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