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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朋友,是單親媽媽,52歲,只有一個孩子,26歲的女兒。她在深圳有三套小產權房,都是全款買下的,給了一套女兒住,還有一套政府準備舊改的,也寫在了女兒名下,估計政府補償款接近200萬,第三套房是她自己住的,自己名下。她所有的積蓄都用來買房了,現在基本沒什麼存款。

女兒交了男朋友,一直在媽媽給的房子裡同居,現在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男方經濟條件不太好,買不了房,朋友不介意,只要女兒幸福快樂就好。而此時男方父母提出一個要求,要女方結婚之後依然共享她媽媽的家產,意思就是我朋友自己住的那套房子還要寫上她女兒的名字,以便以後能繼承,以後還有別的產業的話也要寫上女兒的名字。我朋友一聽就不高興了,三套房給了女兒兩套,自己留一套還要寫女兒名字。而我朋友還有再找一個男人再婚的想法。自己一個單親媽媽含辛茹苦把孩子養大,要出嫁了,以後自己孤孤單單一個人,還是找個男人再婚相伴到老比較現實。因此,她不想把自己住的房子也寫上女兒的名字,她覺得在自己能力之下給女兒的已經夠多了,但男方認為,你就一個女兒,你的家產給你唯一的女兒繼承是應該的。

目前,雙方為這事鬧得很不愉快。各位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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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結婚三年被打四次,丈夫一次比一次狠,這次更是骨裂三根
  • “女孩”和“女人”的十個區別,切身體會過的人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