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辦不動產證,婆婆把我們現在居住的房子分給了我們兩家,說什麼北為上南為下。北邊的房子分給老大,南邊給我們,因為北邊一樓多個小平房,樓頂上又多個小平房,所以老大家就比我們多了50多平方,這按拆遷的標準算就相當於多分給老大30多萬。分給我們的兩間房子裡,有一間房子還是一大家子的走道是個樓梯間,而老大的兩間半房子都是在租給別人用,我們只有一間房子租給別人用。
就這樣的分房協議,這樣的不平等條約還不讓我們說,說不能兩個兒子因為房子吵架,要公平公正的對待,既然你這麼說,那就給我們寫個分家協議,我們只要求你們寫房子是兄弟倆共同所有,房租費兄弟倆平分,萬一以後房產拆遷了,拆遷款也是兄弟倆平分。我們的要求過分嗎?
你們夫妻倆現在都替老大家考慮,明明就是你們夫妻倆偏心老大家了,現在卻說我們倆口心眼多,事多,說老大家倆口子從來不拿房子說事,可笑至極!你已經多分給他們了,他們還需要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