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考察個人如何可能把自己作為一個外部物件,如何可能把自己 等同於他的愛與恨,特別是無意識中的敵意願望所指向的物件。
從成年病人的幻想中,從夢、感覺、記憶、重複行為和行為模式中,我們知道:在無意識中,在心靈的原始幼年層面上,人可以不把自己的身體視為自己的一部分,也可以認為自己的身體包含著他人的身體。我們把後一種情況稱為認同作用,或者更準確地說,稱為內攝作用。因為那個被認同的人似乎是被內攝到自我之中,從而,一個母親代償性地享受其女兒上大學的愉快,可以說乃是透過把自己等同於女兒,即滲透、進入和圍繞其女兒這樣一種心理過程來實現的。戀愛者可以生動地使他的情人生活在他的心中。因此,從邏輯上講,任何願意施之於他人的,也都可以施之於自己。一旦內攝形成(這往往是無意識的),只要使敵意轉向自己就可以收到一種心理功效。“著名的踢貓”設計,就是把人自己(一個人自己的身體)當做貓。
例如,我過去常常跟一個脾氣暴躁但講究禮貌的朋友一起玩高爾夫球。他在推球的時候,往往對極其輕微的聲音或干擾十分敏感。有一次,他的球童不幸在他推球的時候不停地打嗝,這可害苦了我朋友。他竭力按捺住自己的火氣,直到臨近終場,他正要推最困難的一球時,緊張的沉默又被球童未能控制自己的橫膈膜(打嗝)所破壞。我的peng'y迅速站起來,他氣得臉發黑,正要大發雷霆,破口大罵,恰好這時候有幾個他認識的女球員離開臨近的發球點從旁邊走過。他立刻收住了他的話,但他以一種狂怒的姿勢,把他的球棍掄了一個大圓弧,結果棒頭正好擊在他的踝骨上,力量之大足以使他慘叫一聲並不得不一瘸一拐地走到休息室去。此後不久,我又在報紙上讀到,有一個人恰好也是以這種方式打斷了自己的腿。在這個例子中,此人原希望打那球童,結果卻把自己當成了替罪羊,這一點難道還不清楚嗎?
有些人會立刻直觀地感覺到這種說法中包含的真理,而在另一些人看來,整個事情似乎荒誕不經。“這純屬意外,”他們會說,“他在憤怒中失去了控制,球棍碰巧打在了他腳上。你怎麼能說這是他有意而為之呢?”
我們這樣想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在我們的追問下,受害者有時會這樣告訴我們。但麻煩在於他們往往不知道這一點。這樣我們便只能從事情發生的經過去推論。例如,每個人都曾注意到:當我們刮鬍子的時候,如果我們對某人很生氣,我們就很容易刮破面板。另外,我們也經常聽到別人說:“今天早上我自己跟自己過不去。”有一次,我在我的一位朋友家做客的時候,由於女僕把晚餐做壞了,她十分生氣。但為了避免大吵一架,她還是把錢付給了女僕,自己則滿肚子氣地走進起居室,一屁股坐在她幾分鐘前剛剛離開的那把椅子上。這時,一把她剛才放在椅子上的剪刀深深戳進了她的大腿。她從椅子上跳起來,又痛又氣地大叫:“這全是那姑娘的過錯!”儘管聽起來這理由一點也不合邏輯,但在一定的意義上,這是相當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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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人對抗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