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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獸草木無不趨利避害,向利而生。人與人之間,或明或暗,利字穿連其間。

這個“利”,或財或勢或情,可以讓你的物質生活更好,也可以讓你的精神生活更愉悅,無論那種,但總要有利可圖,才會讓人心嚮往之。

但現代社會,無論是個人精神需求的提高,舊經濟分配規則的重構,女性社會地位的改變,還是婚姻法的規則重訂,都在衝擊著傳統婚姻關係。

而現代普通女性即使結了婚也要外出工作。如果:

女性不婚→做一份工作→養活自己。

女性結婚→做一份工作+做一家老小的保姆→養活自己(更累了,生存待遇不一定提高,家暴被殺風險升高,老來丈夫先死不一定有伴,養兒防老說不定被啃老)

同樣的,隨著女性社會地位的改變,對男性家庭分工也提出了新要求,舊時代透過婚姻帶來的保姆服務漸漸失去,在外競爭壓力大,在家家務量增加利益劇減。

而生理需要在更加開放的現代社會有了更多的選擇途徑,婚姻不在必不可少。

另外在國內原本用於保障婚姻利益的婚姻法越來越失去利益保障,最典型的“婚生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這不是在掘婚姻的墳墓嗎?

當婚姻最後的捍衛者—婚姻法都不在保護婚姻利益時。離婚姻制度的崩潰還會遠嗎?

一句話,有利可圖的事才會有人搶著做,當無利可圖,甚至嚴重損害參與者利益的事自然會被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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