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7歲,我是一名普通的裝修工人,月薪七千左右。也是一個離婚的人,我覺得我沒有再談戀愛的資格啦,對我來說離婚就代表著失敗。可是在我和朋友出去聚會的時候偶然遇到了一個我喜歡的女人,於是我就開始追求她,後來在一起了,兩個人在一起八個月,可是最近我們因為一些事情經常吵架。我有房貸,車貸,花唄,信用卡要還,還要給孩子撫養費一千元,每個月還給她六百塊,這六百塊不是生活費,是我們兩個攢下的錢。她是開服裝店買衣服的,她從不考慮我在外邊有多難,多辛苦,她居然和我說為什麼不給她錢,她每個月也和我要錢,我說我把我那個房子租出去,然後我租個車庫住,然後把信用卡什麼的還還,這樣我賺的錢咱倆就不那麼緊張了,我每個月賺的錢再還貸款,剩下的都是咱們倆個的,她說為什麼把她放到最後,我當時都氣笑了,然後就說我對她不關心,也對她不好,可是我想說的是她開店賺的比我多,我從來沒有和她要過一分錢,我覺得我是個男人,我應該養家,多有多花少有少花。為什麼她總逼著我給她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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