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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去年下半年,一個認識了幾年的朋友介紹了一個幾十萬的小單子,本來是件好事,但隨之而來發生的一幕幕,搞的我心力憔悴,十分後悔合作了這個專案。真是應了一句古話“生意好做,夥計難擱”。專案剛定下來當天,他就打電話,說為這個專案他張羅了很多,各種關係需要擺平,要我支付50000元居間費,咱們做專案這麼久了,可以理解,我豪不猶豫就給他打了過去。合同簽訂後,又和我談具體怎麼實施這個專案,他的意思,專案我來實施,專案經理和技術人員我來出,資金我來出(墊資大概需要30萬左右),刨去那支付的5萬居間費,剩下的利潤還要和我四六分成,而且是他六我四,我當時聽了很無語,這種分成方式我真是第一次聽說,作為實施方,最起碼應該拿一半的利潤吧,而且介紹人的利潤是應該包括居間費的吧。但我無論如何說,人家就是一個不行,必須這麼做,想想大家都是朋友,沒必要因此撕破臉皮,掙多掙少不用計較太多,心一橫就同意了。開始實施後,他又建議,要有個監管賬戶,專案的每一筆支出他的財務都要一起支付,身正不怕影子歪,我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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