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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個場合,必須穿得好———第一次約會、分手、結婚、離婚。

所謂好,是要低調地好。

第一次約會,要給對方留下美好印象,又不能讓對方以為你很在乎,那就別穿得太隆重,可也不要太隨便。

如果不愛他了,想和他分手,那一天,要穿得好看些,讓對方留下難以忘懷的印象。

分手時,穿得好看些,也是對戀人的一份尊重。

結婚穿得好,那是理所當然的。萬一結婚時穿得不好,離婚時也一定要好。

某才子跟妻子辦理離婚手續的當天,特地穿上西裝,結上妻子從前送給他的一條領帶,情深款款地在離婚書上籤上大名,並對前妻說:

“你是我今生最愛的女人,你叫我做什麼我都會做,包括離婚。”

真情也好,假意也好,在離婚當天穿上對方所送的衣服,必定可以刺痛對方的心,除非她一點良心也沒有。

假如你是提出離婚的那一個,那就請不要穿上對方送你的衣服,這是落井下石,也不要得花枝招展,對方會以為你在示威。

離婚和分手時儘量穿得低調,是風度,也是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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