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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楊穎。是西安的一名律師,執業11年了。

11年間做了許多的訴訟案件,承接了許多的法律顧問工作,現在也有了自己的團隊。

芳芳是一名中學老師,結婚10年了,有一個8歲的女兒。

她和老公是經人介紹認識的,覺得彼此適齡又適婚,就結了婚。開始的婚姻生活和很多新婚夫婦一樣,平淡且甜蜜。

後來她老公就辭職創業了,從這個時候開始,兩個人的爭吵就越來越多,創業的老公經常在外面喝酒應酬,還把酒友帶到家裡來喝。

作為一個普普通通的中學老師,芳芳完全不能理解老公的行為

她只是希望每天在學校批改完作業回家能安寧地吃上一頓飯,晚上刷刷劇,再帶著孩子玩一會兒。

她想不明白做個生意為什麼要喝那麼多酒,在她眼裡,她老公就是嘴上說著是為了生意,可是什麼正事都沒幹就是喝酒了。

兩個人爭執越來越多,最終決定離婚。

芳芳想得很明白,她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房子因為是老公婚前買的,雖然婚後共同還了一部分貸款,但是她也不惦記。

至於其它的存款財產,因為她的工資自己支配,老公的公司財產她也不清楚,所以她也沒提,這兩個人唯一的爭議就是對於8歲女兒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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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最後一次見面,是芳芳回家想要帶走女兒。為了阻止她,公婆、老公居然跟她動了手。婆婆衝她大喊:“你愛死到哪兒死到哪兒,給我把孩子放下。”

萬般無奈下,芳芳起訴到了法院,因為兩個人對離婚沒有爭議,財產的分配也能達成共識,所以審理中這兩部分很快就結束了。

但是到了撫養權,兩邊又爭了起來,相持不下

庭審的是一位女法官,她說了一句話還挺觸動我的。

她說:“碰見你們這樣勸不住的,我雖然覺得工作辛苦,但是心裡還舒服些。我最怕碰見那種兩邊都不要孩子的,最後也只能是法院在這兩個人裡挑一個看上去相對好一點的,雖然心裡明知道孩子也不會過什麼好日子,但是也沒有辦法,至少不是孤兒了。”

既然雙方對於撫養權無法協商,那麼只好由法院來判決確定了。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

1.不滿兩週歲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撫養。

2.已滿兩週歲的孩子由法院根據誰撫養孩子對孩子最有利來進行判決。

3.八週歲以上的孩子可以徵求孩子的意願。

芳芳和他老公開始都要求問孩子的意見,都自信孩子一定會願意和自己生活的。

可是我和法官不這麼看,法院這個地方設計的時候就是以體現司法威嚴為原則的,我見過很多成年人平時嘻嘻哈哈的,一進入法院立刻默不作聲。

8歲的孩子,在家裡讓她回答喜歡爸爸還是媽媽,對她都已經是刁難了,還要到法院出庭,回答這個問題,選擇自己以後跟爸爸過還是跟媽媽過,怕是會給孩子留下終身的心理陰影

所以在我和法官的勸說下,雙方都放棄了這個方案。

那麼如何確定誰撫養孩子最有利呢?

芳芳和前夫都有相對穩定的經濟收入,撫養孩子都不成問題。

法官在這時巧妙地問他倆:“如果由你撫養,你希望對方給你支付的撫養費是多少?”

其實這個在實踐中就是法官的一個試金石,如果不需要撫養費或者說看著給的,那一定是真心想要撫養孩子的。

但如果上來就獅子大開口的,那撫養孩子的動機大機率不只是為了孩子,還有錢。

實踐中,一般判決的撫養費以不超過需要支付撫養費一方收入的30%,並且能夠達到當地一般撫養孩子的花銷為基數,適當調整。

比如以西安為例,兩口子都月薪一萬的,30%就是3000塊,加起來6000塊,也夠孩子生活了(因為撫養費不是一個人的責任),那麼3000塊就可以。

但是月薪1000塊的,300塊就遠遠不夠,那就需要調整到五六百塊·。而如果月薪100萬的,30%就是30萬,也太多了,可能會判決三五萬。

可是芳芳這個案子,兩方都很堅決,都說不需要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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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了基本生活問題,就看孩子的教育和心理成長問題跟誰更合適。

一般在這部分,想要爭取撫養權的一方就會拿出自己平時陪伴孩子的影片、照片,這樣可以證明自己帶孩子的時候,孩子是可以健康快樂地成長的。

但是芳芳的案子裡,他們並沒有分居,一家三口一直住在一起,也很難說到底是誰對孩子付出得更多。

一時之間案件審理陷入僵局,我留意到芳芳多次開口,但是話到嘴邊又咽了回去。

我就用了激將法激了她一下,我說你只是個老師,收入雖然穩定但並不如你老公的高,自己一個人帶著孩子工作很辛苦也不好再婚,為什麼這麼堅持?不如讓給他撫養,你可以隨時探視啊。

她這才嘆口氣說出了隱情。原來他老公平時在家穿著很不注意,尤其是喝完酒以後,不受自己控制,甚至會無意識地脫得精光在家裡鬧。

芳芳說,如果是個男孩子就不說了,女孩子她實在是放心不下,將來長大了肯定不方便的地方更多。

她還給我看了她以前錄下的影片,她是覺得家醜不可外揚,這種事情實在不好開口,也害怕傳出去,將來孩子知道,覺得她為了爭撫養權,拿這樣的影片當證據,所以一直沒有說。

我跟她解釋,這個不用擔心,我們可以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卷裡的證據都會保密的。當然更巧妙的辦法是跟你老公說你有這個證據,如果他還不放手,可能最後大家都不好看。

於是我們提前和法官溝通了證據的內容,申請了不公開開庭審理。在舉證前,法官也勸她老公,這種情況確實不太適合撫養女孩子,如果放棄,芳芳也就不用出示這個證據了,大家都不會太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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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說,就算自己離婚了,也不願意傷害孩子,她不想跟孩子說她爸爸有多麼不堪,只是他們兩個人走不下去了,與孩子無關。

結婚是一個選擇,生孩子也是一個選擇,選擇意味著承擔。可惜孩子沒有選擇自己要不要出生的權利,所以選擇生下他的父母就要自己來承擔這個責任。

世事無常,自然沒人能保證婚姻愛情萬年不變,走不下去了要離婚也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如果結婚需要有一個盛大的儀式來宣告幸福,那麼離婚也應該被很好的照顧,給彼此給孩子留下顏面和美好的回憶。

可惜這樣被照顧好的離婚我是很少見到的,前兩天我看了一句話,“離婚律師可以見到好人最壞的一面。”

我希望如果你是個好人,繼續做個好人吧,最壞的事情也可以被最好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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