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2007年寫的
本協議為結婚前雙方擬定的在結婚後實施的協議,本協議的目的在於對夫妻雙方婚後一些行為的約束,促進婚姻的良好發展以及家庭的和諧穩固建設,如有可能產生負面影響,應調整好心態,客觀的去面對,如確有不當之處,雙方協商後調整。
第一條:夫妻之間必須絕對忠誠,不允許有任何的越軌行為,如一方違反規定,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則無條件離婚(孩子永遠歸男方撫養)。
第二條:夫妻之間必須相互尊重,相互幫助,相互扶持,相互愛護,相互體諒,相互監督,彼此分擔快樂幸福或痛苦,共同面對未來的大小事情,共同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條:夫妻雙方吵架,不準相互辱罵和相互毆打,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只能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如情節嚴重者,則無條件離婚(孩子永遠歸男方撫養)。
第四條:雙方均不得以交友,工作,應酬等等任何理由頻繁的晚歸或徹夜不歸,如確實有事須提前打好招呼,不得擅自離開,讓對方擔心,給對方造成傷害。
第五條:夫妻雙方有義務贍養自己的父母,不得歧視其對方父母及親戚等,根據自己家庭的經濟狀況以及父母的經濟狀況給予生活費及生活補貼,雙方不得因此吵鬧不休,影響家庭和睦。
第六條:雙方不得相互歧視,相互數落,相互指責,應經常對對方進行表揚、稱讚、鼓勵、以及安慰,以促進家庭的和睦及發展。
第七條:對於孩子的撫養及教育雙方商議進行,但雙方均不得以孩子怎樣怎樣為由,辱罵毆打孩子,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傷害,如任何一方對孩子的成長造成了不利因素,應向孩子道歉,看情節處理。
第八條:家中來客人,雙方應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進行招待,不得死要面子,一頓吃光,下頓趕人,朋友親戚有事,應量力而行,不得充當救世主,而自己卻生活窘迫。如此種情況發生,視情節該方一至三個月內的所有額外開銷一律免除。
第九條:雙方在做出巨大決定前,必須爭取對方的意見,尤其是有巨大的經濟交易時,以免上當受騙,給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十二條:夫妻雙方就領導問題:誰是對的,就聽誰的,沒有一方絕對領導,沒有其他標準。
第十三條:老婆負責輕便的家務勞動,老公負責粗重的家務勞動,雙方均應自覺的,積極主動的履行生活中的義務,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脫。同時老公應該盡力讓著老婆。不得以大男子主義精神推脫家務勞動。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應經常培養相互間的感情,不得疏忽冷落對方,外出時老公要負責老婆的安全健康等問題,老婆負責老公的健康和溫飽問題。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本協議最終解釋權歸老婆所有,十五至十九條由老公提出並遞交老婆稽核,通過後予以實施,第二十條隨時空留,以便應對突發事件。由於本人的時間及經歷有限,目前只能想到這麼多,如老公對本協議有疑義,或認為有應該修改的條款,請提前一週提出修改申請並遞交修改意見,經老婆批准後實施。本協議應根據婚姻的發展做出及時的修正及調整,以便形成一個發展的,有效的相互的約束性協議,雙方應友好的看待這一協議,不得以任何藉口不履行此協議。如拒不履行者,對方可根據情節解除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