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世紀90年代,張三是當地赫赫有名的大老闆,擁有千萬身家,可謂是人生得意。然而讓張三鬱悶的是自己和老婆只有一個女兒,礙於政策和其他一些原因,婚內無法生育二胎。“重男輕女”的張三在發家之後整天就想著生個兒子繼承家業。
後張三瞞著妻子找了個小三潘女士並同居,小三之後成功生下了兒子張小三。張三對此非常高興,為了表示對兒子的疼愛,張三當即將自己名下的一棟樓贈與給了張小三,並且過了戶。隨著兒子張小三慢慢長大,張三逐漸發現兒子好像不是自己親生的。在兒子上初中的時候,張三偶爾看見兒子的血型是A型,自己的血型是B型,根本不匹配,但是此事被潘女士含糊地忽悠過去了,張三也只好作罷。
然而,隨著兒子的成長,張三的懷疑之心並沒有絲毫的較少。2018年,張三和已經成年的張小三簽訂《房屋買賣過戶協議書》,約定如張小三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自己和張小三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張小三需要無條件把該房子用買賣方式過戶給自己。
2019年,張三和張小三進行了親子鑑定。根據鑑定意見,排除了張三和張小三的親子關係。之後,張三和張小三重新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將房屋重新過戶到自己名下。雙方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張三在上述合同轉讓價空白處填寫100萬元。
雖然張小三不是自己親生的,但是張三早就和他產生了不可分割的感情。此後,張三也一直向張小三支付生活開支和上大學的費用。然而,潘女士不樂意了,因為害怕張三以後拋棄自己和張小三,便讓張小三到法院起訴要求張三按照《存量房買賣合同》支付張小三購房款100萬元。
張三收到法院的傳票,簡直氣瘋了,憤怒的張三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張小三搬離居住的該處房屋。
張小三的律師認為張三和張小三之間在不動產中心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張小三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張三,張三至今沒有支付房款100萬,已經違約。
張三的律師則認為《存量房買賣合同》是為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不動產中心要求填寫和提交的,房屋的價格是必須要填寫的一項。本案,張三也是為了完成過戶手續,隨意填寫的一個數字,並不代表自己的真實意思。此外,雙方也並不存在真實的買賣關係。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地產過戶買賣協議書》才代表了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法院審理認為張三在誤認為張小三與自己存在血緣關係的情況下,將自己的一棟房屋送給他,並且該棟房屋已經過戶給張小三名下。退一步講,張小三在取得本案的房屋後,有權力自行處分涉案房地產,其自願和張三簽訂《房地產過戶買賣協議書》,對自己名下的房屋是否過戶給張三附加了一個條件,即張三和張小三是否存在血緣關係。雖然合同寫的是“房地產過戶買賣”,但是實際上該合同並沒有約定房屋買賣的價格,沒有買賣的意思。因此,該合同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贈與的條件即是在張小三和張三無血緣關係的情況下,張小三將房屋過戶給張三。
法院認定張三和張小三不存在親子關係。張三依據《DNA 檢測意見書》的結果,要求張小三按照《房地產過戶買賣協議書》約定,透過買賣方式即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雙方之間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目的在於為了將涉案房地產贈予自己,而非存在買賣的真實合意。據此,法院依法支援了黃先生的訴求,駁回小浩的全部訴求。
杜律師說法杜律師認為,本案中張三在誤認為張小三與自己存在血緣關係的情況下,將自己的一棟房屋送給他,並且該棟房屋已經過戶給張小三名下。張三是在基於錯誤的意思下將涉案房屋贈與給張小三,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該行為屬於重大誤解,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重大誤解的情形下,三個月(民法典規定的時間為一年)可以提出撤銷贈與合同。
因此,張三和張小三簽訂《房地產過戶買賣協議書》,約定如果張小三和自己無血緣關係,則需要將本案的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該行為應當認定為張三在行駛自己的撤銷權。即張小三在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情況下,張三撤銷19年前對張小三的贈與,該行為應當認定為撤銷權的行使。
本案中,法院雖然支援了張三所有的訴訟請求,但是張三真的開心了嗎?自己一直捧在手心的兒子在十八年後突然和自己沒有了血緣關,妻子和女兒在知道此事後也不搭理自己了,張三在一瞬間失去了自己的兩個“家”。或許曾經風光無限的他也沒想到快到了安享晚年的時候,會落到如此地步。更悲哀的是,張三在發現張小三沒有血緣關係後,仍然為其支付生活費和大學學費,仍然和他父子相稱。但兒子卻在他母親的唆使下起訴他要求支付“100萬購房款”。這個官司打完,他不但“失去了”妻子和女兒,同時和兒子、小三這邊的關係也降至冰點。或許這就是對他不忠於妻子、家庭的報應吧。
(本案所有名字均為化名,案件情節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