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年52歲,45歲的時候老公因病離世,兒子已經成年,50歲的時候認識現在的老公,他比我小四年,我們有很多共同話題,共同的興趣愛好,我身邊的人都說我運氣太好了,遇到這樣的人。去年他搞移民到了歐洲,我還有三年才退休,沒辦法一起去,他在出國之前和我領了結婚證,我前幾年把之前的房子賣了,用我兒子的名字全款買了一套房,剩下的貸款買了兩套,房子升值後賣了其中一套,等於我現在名下只有一套貸款的房子,和百多萬現金,現在的老公有三套房,結婚前他也沒有要求做婚前財產,他到國外以後沒有工作,靠房租和存款生活。在歐洲全款買了一套房,寫的我們兩個人的名字,從認識到結婚,我從來沒有問他要錢,他也很少買禮物給我,只是有時從歐洲寄回來一些護膚品和紅酒,他有一個兒子14歲,一起在歐洲讀書,花費挺大的,我怕他亂花錢,讓他給了我20萬,我每月轉一萬給他作為生活費,但是我還是有擔憂,他沒有工作,靠房租不足以維持生活,我自己有工資收入,退休金也挺可觀,如果我退休後到歐洲生活,生活費要如何分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