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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是相親認識的20天就結婚了,結婚後過來一段時間就出去做衣服了,過了一段時間她就懷孕了,沒有過多久突然有一天她下面有血流產了保胎沒有保住,流產後她就在廠裡面休息,滿月後就回家了

第二年她那個坐骨神經痛休息了半年,下半年我和她找了個服裝廠打工,她有時做事突然之間人不見了,我看她還沒有來就去找她原來她在床上睡著,後來她的那個坐骨神經又患了我把她弄去醫院看病了,半年兩個人做了10000塊錢就回家了,轉眼到了第三年,我又找了一個廠和她打工去了,上班第一天她找我要錢,錢都是在她手裡,她找我要錢我說沒有,我說錢都在你手裡我哪有錢,她就出手打了我一下,然後她就走了回家了,下班我就打電話問她在哪她說在家,我就問她想怎樣?她說想離婚其實她跟本不喜歡我,我說離婚就離婚,我說給三萬你去跟我去民政局把字簽了,她要六萬我不同意,她跟我結婚後沒有掙到錢,婚後的錢一直都是在她手裡。

我起訴了跟她打了兩次官司,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允離婚,第二次終審判決我出15000塊錢,不允許上訴,中途打官司她說她有神經病,出示了一份沒有醫院蓋章的報告,法院的沒有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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