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結婚了!”
“恭喜你,終於找到真愛啦!”
32歲的小C經歷了三次戀愛,都無疾而終。每次姐妹聚會,都免不了打趣她,你啥時候才能把自己嫁出去啊。
“我們準備十一辦婚禮。最近忙著看房子看車子。”
“準備買哪裡啊?”
“就江邊那個房子,你說現在房價怎麼這麼瘋狂。150萬的首付,我們還得還兩三百多萬的貸款!他們家出150萬的首付,我爸媽給我50萬,買車和裝修,接下來可有得忙了”
我一聽,這職業敏感就來了。
“小C,這房本上寫你名字不?”
“他們家沒說,我也沒好意思開口提,應該不寫吧。”
“小C,如果他爸媽出首付,房子登記在他名下,這個房子就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但你倆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房子增值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
“你這繞來繞去的,我可聽不懂,什麼房子增值、共同還貸的。”
涉及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額等於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所稱不動產升值率,是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不動產成本包括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 +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等)。
“哈哈哈,我算你看,假如他買的這房子價值首付加上所以購房成本,就是什麼貸款、利息、稅費都算上,我算他350萬,到掰證時候房子值700萬,增值率200%,假如你倆從領證到掰證,還了100萬貸款,那共同還貸部分的增值價值就是100乘以2等於200萬,那你分割的話就是200除以2等於100萬。”
“那我明白了,這房子雖然是他的,但我還是有份。”
“對啊,小C,如果要婚前出150萬首付買房的話,不如你家出50,他家出100,他家剩下的50萬拿出來裝修、買車,這樣房子首付裡你也有份。房子是增值的,裝修和車都是貶值的,不要把你的嫁妝50萬都投入貶值的東西上面。”
“你這麼說有道理,我回去商量一下。”
男方出錢買房、女方出資裝修、買車,是傳統的婚嫁模式。
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其實對女方不利,最大的不利在於婚前男方出首付或者全款買房,只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這是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無論雙方共同生活多少年,都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男方出資買的房,女方硬要求加名,必然損害感情,得不償失。怎麼做才能保證女方利益最大化呢?
駱小律說法:
1、婚前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比如小C家出50萬,男方出100萬,房產證上寫雙方共同所有,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及買車由男方剩餘的50萬出資。
2、 遵循公平原則,房產證上按出資比例登記,男方出了100萬,女方出了50萬,那就登記為男方佔66.7%,女方佔33.3%,剩下的錢再用於裝修和買車。
3、還有一個更保險的辦法,那就是婚後買房。領了結婚證再買房,就算只寫男方一人名字、就算男方出資較多,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4、現實中經常存在結婚時,男方已經有一套按揭房產的情況,這種情況女方硬要加名,可能會引起男方的反感。我的建議是,女方爭取與男方在婚內將貸款還清,這樣相應的增值也會多,女方會擁有更多的房產份額。
圖片來自《奇葩說》
雖然說不要用金錢考驗愛情,但也不要用愛情考慮金錢。
我們要做的是保護自己應得的財產,而不是覬覦對方更多的財產。
我見過很多因為要求房產加名而鬧掰的事情,換位思考一下,如果對方以愛情的名義相威脅,要求在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上加名,你的心裡必然有隔閡——他是不是圖我的財產才和我結婚?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這一生碰到相愛的人不容易,我們能做的是在不傷感情的情況下,利用合法技巧,保護自己應得利益。
你或者周圍的朋友,有碰到過房子加名的問題嗎?
對買房加名的事,又有什麼看法?
談錢真傷感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