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的鐘聲即將敲響,因為小兒子身體不適已入睡,我帶著大兒子來到院子裡放煙花。我將點燃的煙花交給大兒子,大兒子左右手各拿一支菸花玩得不亦樂乎,看他玩得很開心,我也很高興,就想如果他弟弟能陪他一起玩的話,那氣氛肯定會更好!他們兄弟倆的的感情也會像煙花一樣升溫,綻放出絢麗多彩的光芒。他弟弟沒能跟他一起守歲,在我看來竟成了一件憾事!
在這股遺憾的情緒下,我想起了曾經代理過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我代理的男方是被告。女方訴請離婚,請求小兒子的撫養權歸她,大兒子的撫養權歸男方,撫養費各自承擔,並分割夫妻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在法院調解之下,雙方同意離婚,小兒子由女方撫養,大兒子由男方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男方給女方50萬元,商品房歸男方所有。領調解書的時候,男方說要帶著大兒子一起去,大兒子想看看他的弟弟和媽媽。當我們走到法院門口的時候,他們的小兒子就跑了過來,手裡拎著一件玩具,喊著“哥哥,我給你買玩具了”。那個大兒子也晃動著手中的玩具說:“弟弟,我也給你買玩具了”。然後兩個孩子跑到一起交換了玩具,很開心的樣子,給我很溫暖的感覺。但領完了調解書,女方就帶著小兒子要離開,大兒子就喊著:“弟弟,我有空就去找你玩,你有空也要來找哥哥,知道嗎?”小兒子說:“好的,哥哥”!當時,我的眼淚止不住地掉落了。
另一起離婚案件,我代理的女方是原告,訴請離婚,請求兩個女兒均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每個女兒每月撫養費1500元至女兒年滿18週歲。因大女兒已年滿8週歲,法庭詢問其意願時,大女兒表示要隨媽媽一起生活,也希望和妹妹一起生活,但最終雙方達不成合意,法院判決准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大女兒由女方帶領撫養,小女兒由男方帶領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
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了,離婚可能是讓各自安好的選擇。婚姻自由包含結婚的自由,也包含了離婚的自由,做為成年人自有選擇的權利,但未成年的孩子在父母離婚時卻無能為力,既不能阻止父母離婚,也很難能與自己的兄弟或姐妹再在一起生活,因為在實踐中,如果男女雙方育有兩個孩子或兩個以上孩子的,在雙方都爭奪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基本不會將所有的孩子判歸一方撫養,一般是男女雙方各撫養一個,撫養費各自承擔,或一方撫養一個,其他的孩子由另一方撫養,撫養子女少的一方給撫養子女多的一方支付一部分撫養費,因此造成父母離婚,兄弟姐妹分離的結果。我相信大多數人都相信兄弟姐妹在一起生活會更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分離孩子會給孩子的成長造成不利影響,但可能真沒幾個人願意在離婚時會去考慮孩子們一起生活的益處,而將孩子們的撫養權全部交給另一方。法院出於所謂的公平或者為了避免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也經常是以均分的形式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導致原來生活在一起的兄弟姐妹因父母的離婚而分開。
生活在一起,或許也會產生不少矛盾,但兄弟姐妹分開生活,隨著時間的流逝,空間的距離,兄弟姐妹的情感可能更容易消散,且分開後,孩子基本上又變成了獨生子女,面對父或母可能成立的新家庭,或隨繼續單身的父或母一起生活,在心理上都很可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特別是兄弟姐妹分離的那一刻,我覺得那就是一幕人生最大的悲劇!如果可以,我真的想跟蹤這些因父母離婚而分開的孩子的成長軌跡,不是為了八卦,而是為了在我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幫他們做點事,維繫住這樣的一份親情。
建議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能對此類事件加以重視,盡能力保障這些孩子在一起生活的權利,或分離後相聚的權利,減輕父母離婚給他們造成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