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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和責任這兩個詞彙,總是充斥著我們的生活。我理解中,它們兩者有相通之處,又有不同。愛是人內心的一種感覺,它可能有行動,也可能沒有,也就意味著人有了愛可能會為愛承擔責任,也可能不會承擔應有的責任。責任是一種擔當,多用行動去表達,看起來有些責任出於愛,有些責任則未必,比如一個男人或者女人已經對對方沒有愛的感覺,但不願意傷害對方和家庭,仍然願意接受組成家庭的事實,繼續為這種選擇承擔責任。在我看來,儘管對對方沒有愛的感覺,但“不願意傷害對方”的思想和行為本身包含著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憐愛。

不乏有人認為人生最重要的就是愛,人活著應該勇敢地去追求內心所愛。因此,肯定有人反駁我以上觀點,既然沒了愛的感覺,為什麼還要委屈地將就對方、將就婚姻,這不是一種自我綁架嗎?而且,你說“不願意傷害對方”的思想和行為包含著人與人之間的憐愛,但可憐別人、同情別人是一種愛嗎?可憐和同情難道不是一種居高臨下的情感嗎?儘管世人不乏認為可憐和同情是不可取的對待別人的方式,因為它充滿了不平等的意味,可我以為,凡事有度,可憐和同情也是,比如看見一個乞丐,你可憐他、同情他,趕緊心疼地、關愛地給了他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幫助,於你而言,你心疼他因為你善良,你毫無看不起、鄙視他之意,這種可憐、同情難道算不上愛嗎?但是你態度居高臨下,一副施捨嗟來之食的態度待他,那麼你對他的幫助和給予也未必出於真心,多半是迫不得已,也就是說很可能沒有可憐、同情這些情愫。由此看來,可憐、同情的情感應該被肯定,無論帶來的結果是否如意,但出發點是愛是善良。想想,你會可憐和同情一個你看不上眼、恨之入骨的人嗎?我覺得一般不會。所以儘管和對方之間沒有了當年強烈的那種愛的感覺,那也有可能是自己現在的一種感覺而已,感覺就意味著感覺本身有可能是錯的,所以我們有一個詞叫“錯覺”。感覺沒有愛意並不代表現實裡沒有愛意了,一個人仍然捨不得讓對方傷心、難過本身就說明這個人很在意對方的感受,還為此付出了行動,表明這個人是多麼心繫對方。

猶記得當年大學一個男同學,每次聽他演說,總不會忘記他的一句座右銘——喜歡是一種感覺,愛是一種責任。現在我把他的這句話改說一下:愛是一種感覺,責任是一種愛。我始終以為,絕大多數的我們都是普通人,拿著普通的收入,勉強養家活口。我們心繫天下心繫人類,但是能力有限。一個普通人最能夠展現自己對社會和人類責任的行為,就是——愛好身邊最親近的人,愛好每一個家人,少傷害他們,為他們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這是我們最有可能和能力做到的事。我們的親友、家人,放到社會中是社會中的一員,放到人類中是人類中的一員,他們被善待著、被關愛著,就是社會中的一人被我們善待和關愛著,就是人類中的一員被我們善待和關愛著。為親友、家人負責,於我們普通人而言,就是為社會和人類盡力所能及的責任了。

愛是一種感覺,責任是一種愛。責任重於愛。一個學會負責任、盡責任的人,想必內心柔軟又堅強,最善良也最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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