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人律己的70%法則
古往今來,有這麼一句名言: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它是講處理人際關係的一個法則,也是一種最理想的境界。但是,能達到這個境界的人可謂鳳毛麟角,只有君子中的君子即聖人才能做到,普通百姓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因此,我們要探討一個處理人際關係的法則,使它能普遍適用於廣大民眾。現在比較流行的一種說法,叫“換位意識”,即你站在對方的角度設身處地想一想,然後再做決定。其實,這是一種平等法則,即對待別人和自己用同樣的標準和尺度。從理論上來講,這無疑是最佳的,體現了人人平等的一種博愛思想。可是,它忽視了人的自私本性,人在本質上要求別人嚴而要求自己寬。只有君子能做到,廣大民眾還是做不到的。所以,它在實踐中還存在一定的不足,還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正。基於這一點,本人發明了一個70%法則。
70%法則的含義是:當你做一件事應該得到100份的報酬時,別人為你做同樣的工作量時,你至少應該給他70份的報酬;當你辦一件事花70份的代價時,而別人求你辦同樣的事時,你最多讓他花費100份的代價。
對於每個人來說,日常生活中少不了買賣活動。買賣活動看似簡單,卻是一個完整的社交活動,雙方達到共識才能成交。作為賣方,當然希望價格越高越好;作為買方,當然希望價格越低越好;能讓雙方達成協議的方法就是二者都適度讓步,都不能太貪婪了。假設賣一雙皮鞋,你是賣方,你就站在買方的角度想一想,70元可以買的話,那麼你最多賣100元就可以了,不要一味追求暴利;你是買方,你就站在賣方的角度思考,若你覺得賣100元合適,那麼你買時至少要出70元,不能隨意把價格壓得太低。
事實上,多年來我國經濟活動中的大量的欺詐案件中,無一不嚴重地偏離了本法則。其根源在於,作為賣方想最大限度地謀取暴利,一口吃個胖子;作為買方,想一分錢也不出,一下子白賺對方大量的貨物而飛黃騰達。比如,A和B簽訂了合同,規定A的10萬元預付款打入B的帳號後,B就把貨發給A,然後雙方結賬。結果呢,錢到了B的帳後,B因私慾膨脹,就一分錢的貨也沒給A,自己拿著錢隱藏起來了,讓A血本無歸。再如,C按合同要求,把200噸鋼材發給了D,D本來應按合同立即付全部的貨款,可他做事太絕,把貨倒賣掉就消失了,讓D永遠也找不到他。
本來,如果雙方都遵守合同的話,一筆生意成交後雙方都有利可圖,如此建立起信譽後,雙方可以長期做生意,從而發展壯大。可是,由於一方的極端貪婪或者道德的淪喪,做一錘子買賣,騙一筆錢就跑了。從短期來說,這樣嚴重損害了合作伙伴的利益;從長遠來看,也因為失信而損害了自己的利益,破壞了整個國家的經濟信譽和秩序。另外,嚴重影響經濟發展的“三角債”現象,也是違背本法則的惡果。
現在大學生找工作困難,除去大環境的因素外,還有一些人為的因素。比如,E先生十年前大學畢業找工作吃盡了苦頭,如今他已經成為某單位的人事主管了,可以決定來求職者的命運了,他就想發洩怨氣,讓求職者比他當年吃更多的苦。這個想法也是正常的,只是要掌握好一個度,你當年找工作吃700份的苦的話,就請你不要過分為難後來人,讓他們最多吃1000份苦就行了,不必讓他們受太多的磨難了。
中國有句俗話,叫“十年的媳婦熬成婆”,說的是在舊社會里,小媳婦在家裡沒地位,是一個受氣的角色。同理,一個家庭的婆婆不要過分為難兒媳,一個單位領導也不要對手下人太苛刻了。如果你允許自己一年內犯10次錯誤,那麼當你的下屬一年內的錯誤在7次以下時,你就應該寬恕他們。如果你一年說100次謊言,你還覺得自己是個誠實的人;那麼別人一年說70次謊也屬於正常現象,他們也是誠實的人。
如果你允許自己有10次對婚姻不忠的行為,那麼就請諒解你的配偶的7次以下的不忠行為,你還要同樣地尊重他(她)。
如果你想望子成龍,那麼就請你自己先成為一條龍。因為你的孩子受你的先遺傳的制約,他今後的地位應該在你現在的地位上下浮動30%左右。幾年前,一位母親因自己的兒子的數學只考90多分,在班裡數第二就將孩子活活打死了。如果她按本法則辦事,她不但不會打孩子,還應該表揚孩子呢。試想,一個成績第二的還被家長打死,那麼除了第一之外全班同學還有活命的嗎?
聯想起全國範圍內的拖欠民工工資現象,本人感慨萬千。民工為城市的繁榮做出了重要貢獻,他們卻受了層層剝削,工錢本身就訂得很低,一般在他們應得報酬的20%以下。如果依照本法則,民工應該拿他們應得報酬的70%,而且要按時發給他們。這說明我們的社會處於一種原始資本積累階段,人們為聚集錢財而不擇手段,巧取豪奪,毫無規則可言,充滿著血淚和大量的罪惡,社會已經冷酷到了忽視弱勢群體生存權的地步。
或許本法則還不夠完善,但我相信,只要全社會參照它來做事,我們的社會就會減少80%以上的磨擦與糾紛,就會減少80%以上的痛苦與壓抑,就會減少80%以上的虛偽與欺詐,就會明顯減少許多不公平的現象和不文明的行為,社會就會朝著科學、民主、文明的方向健康發展,人民就會越來越安居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