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律師可以有個性,但是不能任性。
我對這一點,是從我自己的人際關係方面吃的虧悟出來的。
我在人際關係方面的能力真的很差,這可能跟我的童年經歷有關係。
我大概是在7、8歲的時候,走丟過一次,還好被當時熱心的居委會大媽送到了派出所,不過全家人在我走失後的驚慌失措並沒有隨著我的回家而消失,我媽爸對我越發的小心,生怕再出現一次,但是爸媽都要上班,沒有人陪我,所以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鎖在家裡不出門。
在我上初中以後才好一點,那會我跟別人說我在院裡住了快十年了,除了對門的鄰居,一個人也不認識,都沒人信,可卻真的是事實。
沒有機會和別人交流,也就意味著不會和別人交流,所以從小學到大學,身邊的朋友很少,能夠交心的朋友知道我的性格,也就不計較了。
但是在我參加工作以後,這個我不認為是問題的問題就暴露了出來,如果問律師這一行人脈關係重不重要?那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不會有什麼爭議——重要。不論是接觸朋友的朋友也好,律師同行也好,公檢法也罷,不懂得人際交往,誰有義務去花時間理解並且接納你的個性?
實踐證明,人際交往能力強的律師,總會走在職業發展的頭部。
其他行業應該也一樣吧。
所以我從事律師行業近十年,和其他律師相比,人際交往的廣度和深度都相差甚遠,我這種脾氣,關心的話都放心裡,還總是怕給別人添麻煩,接觸的客戶最終發展為朋友的少之又少,這就導致了我個人的案源開拓的比較慢。
後來讀的書多了,見識的事多了,才意識到,自己可以有個性,但不能任性。
個性和任性怎麼區分呢?我的理解是,自己怎麼覺得舒服就怎麼做,這是個性;你不管別人的感受,非要讓別人被動或主動接受你的個性,這就是任性。
還是以我自己為例,我不喜歡錶露自己對別人的關心,這是個性,關上門自己過日子,誰也管不著,誰也礙不著,但是如果我要求所有人都不用我說,就能感受到我的關心,進而拉近關係,那就是任性。
生活可以不講究,但是工作必須要學會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