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社會,年齡歧視、地域歧視、收入歧視、學歷歧視、體重歧視、容貌歧視、地位歧視等無處不在、無時不有,以至於我們習以為常,甚至我們在歧視別人時也沒發覺,除非自己遭受了歧視才猛然驚醒。
公務員招考報名條件裡一般都要求年齡在18歲至35週歲,18週歲是法律規定的公民成年標準,這個要求大家容易達成共識。35週歲以下的條件就不那麼站的住腳了,贊同的人可能會說這個年齡以下的人容易塑造、學習能力強、沾染的社會習氣少、身體素質好等等等等。35歲以上的人就不具備這些素質嗎?既然是公職崗位,只要具備履行公職的身體條件和業務知識能力,年齡不應該成為阻礙公民擔當公職的理由。
在企業招聘中,有些人僅僅因為不是當地人就被拒,企業出於員工隊伍的穩定性而考慮招錄物件的籍貫,可以理解但沒有合理性,外地人可以在本地長期工作、生活,本地人也會因為外部更好的條件而選擇離開,換個角度考慮問題,是否為本地人就不該成為摘錄員工的藩籬。收入高低是能力、機遇、家庭背景等綜合因素的結果,某些店員何必見了有錢人就恭敬的像僕人,見了窮人就板著臉,都是打工人,多一點寬容不難。
年齡、收入、學歷、體重、容貌、地位等是多種因素作用的結果,有的是先天的,有的是後天的,對別人多一些寬容,多一些理解,就會少一些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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