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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已經工作了幾年的我,有了一定的積蓄,想在廣州購買一套房子。當時的男朋友建議是,純公積金貸比較划算。我本來打算組合貸的,因為喜歡的房子比預算貴一點。但聽他這麼說,也坦白我的困難——我的錢不夠。他說,我有十來萬,還可以跟我哥借五萬。於是我便答應了,因為取出住房公積金後,我有足夠的能力償還。可是,事情後面的發展遠非我想象的那樣。他開心的時候會說他為我付出了所有,不應該有所保留。他不開心的時候會鬧分手,讓我把錢還他。最後,我真的把錢都還他了。以為這會恢復正常的戀愛關係。

沒想到,接著他會對我很好很好,然後在我任性的時候都包容我,我被感動到了,也跟他登記結婚了。婚後,我便更想一起走一下,沒事都不會吵鬧。可是,他恰恰相反,一點小事就吵。一次小吵,他讓我簽訂婚前協議,說房子在結婚登記後就自動轉為共同財產。我想著已經結婚了,不想因為一些小事離婚,就答應便籤名了。

三年後,他又再次提出離婚,他是過錯方,卻要分我房子的一半,我感覺這套路真深呀!

最慘的是,律師說了,儘管那個協議的日期是假的,並非婚前籤的;儘管內容是不真實的,他並沒有真實的出資;但是我簽了承認是共同財產就會變成共同財產。唉,真希望時光能倒流,自己當初不要那麼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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