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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家庭關係中,有兩類最基本的法定義務:

一是父母與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有法定贍養義務。二是夫妻之間具有法定扶養義務。

關於夫妻之間扶養義務在這裡暫且不談。

在我國有句古話:“你養我小,我養你老”——尊老愛幼是傳統美德。放到今天,這種傳統美德的延續非常重要、也更為必要——從正常情況下,父母把子女養大,老去了、沒有勞動能力了、不能身體力行了,作為子女必須要贍養父母,這是對等的。

然而,現實中的情況卻不完全是這樣一種對等關係。父母不養子女、老來卻要求子女贍養;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帶大,晚年面對的卻是“白眼狼”。

應當如何看待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義務關係?對等,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

【三十餘年未見的父親,回來要求女兒贍養】

小慧五歲的時候,父母離婚了。

小慧對父親早已沒有什麼印象,但是始終有一幕深深印在她心裡:當時緊緊拽住父親褲腳,嚎啕大哭。父親卻用力掰開了她的小手,轉身離去。

父母離婚之後,母親把外公外婆接了過來幫忙照顧。小慧只從外公外婆口中聽到過“你爸爸生活作風有問題”,那個時候歲數小,不明白什麼叫生活作風。長大之後才明白當初父母離婚的原因。

在她心裡,對父親抱有很大怨氣。

小慧從小生活在單親家庭,母親一直未再婚。小慧很爭氣,後來考上重點大學、讀完研究生,順利畢業參加工作。隨後都是正常劇本:戀愛、結婚、生子。

小慧能體會到自己年幼時母親、外公外婆的不容易,更能體會到家庭溫暖的重要性,所以格外珍惜當下生活。小慧丈夫為人很不錯,倆人經過多年的共同打拼,日子過得越來越好。

小慧和愛人都是懂得知恩圖報的人。自己條件好,不能忘記養育之恩。在公婆眼裡,小慧是個好兒媳;在母親眼裡,姑爺是個好女婿。有時候夫妻之間就是要扮演這樣一個角色:相互撮合、相互幫扶。

平靜的日子,卻被一個“不速之客”打破了——小慧的生父找上門。看著這個年過六十、卻早已滿臉褶子頭髮花白的“陌生人”,小慧沒有什麼客套:

“你有什麼事兒?”

小慧父親對她的反應似乎在意料之中,也沒遮掩,開門見山。大體意思就是:自己老了,身邊沒人,經濟條件很差,希望小慧能“幫幫他”。

小慧想也沒想直接拒絕,而且告訴生父,不要來打擾他們的生活,各過各的,各自安好。

隨後父親又找過她幾次,最後一次把小慧惹急了:

“你當是警告也好,勸說也罷,今後你不要再來找。你的今天,我的今天,沒什麼關係,別拿‘父親’來說事兒,這個稱呼你不配。”

隨後的事情卻讓女兒大為光火:父親竟把女兒告了,要求女兒贍養。收到傳票的那一天,小慧心裡五味雜陳——小時候狠心掰開自己手指轉身離去的那個人,三十多年來不管不顧,沒給過自己一分撫養費,到頭來居然反過來要求贍養,憑什麼?

結果卻讓她更難以接受:要對生父盡贍養義務。小慧並非不懂法,但是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心理上這道關、理兒上這道關,過不去。

既然這麼定了,小慧也打定了主意:

“賭氣的話我也不說了,每個月給你600塊錢,兩清。”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相互義務,並非對等】

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但是,這兩類義務,不具有相互條件關係。拿小慧的事情來說,父親並沒有對小慧盡到撫養義務,但是並不能作為小慧可以不贍養父親的前提條件。

雖然一直在倡導權利與義務對等,但是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上,並非那麼公平:

父親沒有對小慧盡到撫養義務,卻可以依法要求贍養的權利。小慧年幼時並沒有合法運用權利要求父親給贍養費,卻有對多年未謀面的陌生父親的贍養義務。

其中,能夠連線的理由,恐怕只能在於“生”這個字,與“育”搭不上邊。

合理與否,這裡不做評判了,交給大家去探討。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小慧所講的“兩清”,清不了

雖然《民法典》中規定了“贍養費”這樣一種贍養形式,但是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還有這樣一條規定: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注意上述規定中的贍養義務: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舉個例子:如果小慧父親生病了,小慧依然躲不開義務——該陪護的還得陪護、該繳費的還得繳費。生活照料,是必須的。

至於精神慰藉,是一個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東西,估計再很難做到。

【結語】

客觀地講,子女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是對的。但是,因前提條件不清而導致的效果,恐怕就千差萬別了。

在小慧這個事情中,贍養費不算多,但絕對不是心甘情願給付的。這種贍養,錢花了,卻買不到痛快;小慧父親,年輕時自己犯錯、並沒有對小慧有養育之恩,反過來卻可以得到保護,但是,他真能痛快了麼?

從某種角度,小慧一定有各種辦法讓他不痛快。

最終的結果就是,誰也別想痛快——那這種贍養還有什麼意義呢?

真正的贍養應該是什麼樣子?

贍養,是子女對父母的單向義務關係。但本質上,是雙向關係。

如果把要求贍養當作一項權利的話,一定要搞清楚:權利,透過付出才能得到,這是“理”。直白一點講就是:先把父母的角色扮演好——把自己的子女撫育好,才能有權利去向子女索取回報。

有人總會拿“畢竟生了你,所以你得贍養”來作為說辭。

這種說辭恰恰忽略了最本質的一個東西:情感。

人最基礎的本能是情感。法律是人為規定,人為規定改變不了人性。沒有情感的家庭關係,註定好不到哪兒去;有情感的家庭,法律規定也沒有什麼意義。

所以,做好各自該做的,權利自然而然就有了,不用掛在嘴邊;自己做好了、對方沒做到,這時候拿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才有用;自己沒做好,對方隨便糊弄糊弄、甚至不違法的故意找點不痛快,都有無數空子可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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